福建省工傷保險條例
由來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根據國務院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精神,對2004年印發的《福建省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福建省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四日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職工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規定享有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四條 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地稅部門負責征收工傷保險費。
衛生、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和省級調劑金製度,並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第六條 經辦機構根據國家規定的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並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第七條 工傷保險費率實行浮動製度。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及必要的風險儲備金等因素製定浮動辦法。並征求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意見,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經辦機構根據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確定用人單位費率浮動檔次。
第八條 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的具體方式執行。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並及時向經辦機構報送本單位人員情況表和人員增減明細表。
用人單位報送人員情況表和人員增減明細表的次日為參保生效日期。
第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用於《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用於工傷保險其他費用的支付。
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工傷預防費用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辦法製定我省的具體實施細則。
經辦機構所需的管理服務經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調查核實經費按照實際工作需要列入統籌地區(含省本級)財政預算。
指導全省開展預防所需的宣傳培訓費用,從省級財政每年給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保險專項業務經費的預算中統籌安排。
工傷保險基金全部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於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一條 統(tong)籌(chou)地(di)區(qu)實(shi)行(xing)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儲(chu)備(bei)金(jin)製(zhi)度(du)。儲(chu)備(bei)金(jin)按(an)不(bu)低(di)於(yu)統(tong)籌(chou)地(di)區(qu)當(dang)年(nian)征(zheng)收(shou)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費(fei)一(yi)個(ge)月(yue)的(de)額(e)度(du)籌(chou)集(ji)。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基(ji)金(jin)曆(li)年(nian)結(jie)餘(yu)部(bu)分(fen)並(bing)入(ru)儲(chu)備(bei)金(jin)。
儲(chu)備(bei)金(jin)在(zai)發(fa)生(sheng)重(zhong)大(da)工(gong)傷(shang)事(shi)故(gu)或(huo)當(dang)期(qi)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基(ji)金(jin)不(bu)足(zu)支(zhi)出(chu)時(shi),由(you)經(jing)辦(ban)機(ji)構(gou)提(ti)出(chu)申(shen)請(qing),經(jing)統(tong)籌(chou)地(di)區(qu)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和(he)財(cai)政(zheng)部(bu)門(men)核(he)準(zhun)後(hou)使(shi)用(yong)。
第十二條 建立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製度。各設區的市每年按征收工傷保險費總額的3%上解工傷保險調劑金。工傷保險調劑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用於各設區的市特大工傷事故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補貼、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缺口的補貼和省級勞動能力鑒定等費用。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福建省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管理辦法》執行。
需要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補貼的,由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後撥付。
省級勞動能力鑒定等所需費用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財政部門核準後撥付。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依法作為工傷認定申請人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時間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受設區市委托的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或視同工傷認定的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受理並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承擔工傷認定的具體工作。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快速工傷認定工作機製,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第十五條 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第十六條 工傷認定過程中,申請人主張發生下列工傷或視同工傷情形的,應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
(二)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相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四)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提交突發疾病死亡證明或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證明;
(五)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的有效證明;
(六)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複員軍人舊傷複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以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舊傷複發的確認。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發現已受理的工傷認定案件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駁回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huo經jing營ying權quan發fa包bao給gei不bu具ju備bei用yong工gong主zhu體ti資zi格ge的de組zu織zhi或huo自zi然ran人ren,對dui該gai組zu織zhi或huo自zi然ran人ren聘pin用yong的de職zhi工gong因yin工gong作zuo受shou到dao事shi故gu傷shang害hai或huo患huan職zhi業ye病bing的de,具ju備bei用yong工gong主zhu體ti的de發fa包bao方fang為wei工gong傷shang認ren定ding決jue定ding中zhong的de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
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九條 省(sheng)和(he)設(she)區(qu)市(shi)應(ying)當(dang)設(she)立(li)勞(lao)動(dong)能(neng)力(li)鑒(jian)定(ding)委(wei)員(yuan)會(hui),省(sheng)勞(lao)動(dong)能(neng)力(li)鑒(jian)定(ding)委(wei)員(yuan)會(hui)製(zhi)定(ding)勞(lao)動(dong)能(neng)力(li)鑒(jian)定(ding)規(gui)則(ze)。省(sheng)和(he)設(she)區(qu)市(shi)勞(lao)動(dong)能(neng)力(li)鑒(jian)定(ding)委(wei)員(yuan)會(hui)按(an)照(zhao)國(guo)家(jia)和(he)本(ben)省(sheng)勞(lao)動(dong)能(neng)力(li)鑒(jian)定(ding)辦(ban)法(fa)(規則)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並提交工傷認定決定書、診斷證明書、檢查結果、診療病曆等材料。
第二十一條 勞動能力鑒定費用從統籌地區當年征收的工傷保險費中支付。
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參(can)加(jia)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而(er)未(wei)參(can)加(jia)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期(qi)間(jian),工(gong)傷(shang)職(zhi)工(gong)的(de)勞(lao)動(dong)能(neng)力(li)鑒(jian)定(ding)費(fei)用(yong)由(you)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支(zhi)付(fu)。具(ju)體(ti)收(shou)費(fei)標(biao)準(zhun)由(you)省(she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價(jia)格(ge)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和(he)財(cai)政(zheng)部(bu)門(men)製(zhi)定(ding)。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手續時,應按規定提交相應材料。
經辦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材料,對提交材料齊全的,在30日內予以辦理。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因工死亡職工近親屬辦理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手續的,應當向經辦機構提交被供養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近親屬關係證明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養人經濟狀況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材料:
(一)被供養人屬於孤寡老人、孤兒的,提交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效證明;
(二)被供養人屬於養父母、養子女或屬近親屬戶口簿無法證明的,提交公證書;
(三)被供養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交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書。
第二十四條 工傷職工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係,但職工依法自願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關係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夥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本人書麵提出自願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關係的;
(二)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勞動(聘用)合同而終止勞動(聘用)關係的,或者工傷職工本人書麵提出自願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聘用)關係的;
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所在地經辦機構簽定終止工傷保險關係書麵協議,不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 五(wu)級(ji)至(zhi)十(shi)級(ji)工(gong)傷(shang)職(zhi)工(gong)一(yi)次(ci)性(xing)工(gong)傷(shang)醫(yi)療(liao)補(bu)助(zhu)金(jin)和(he)傷(shang)殘(can)就(jiu)業(ye)補(bu)助(zhu)金(jin)分(fen)別(bie)計(ji)算(suan)。其(qi)標(biao)準(zhun)分(fen)別(bie)按(an)照(zhao)所(suo)在(zai)統(tong)籌(chou)地(di)區(qu)最(zui)後(hou)一(yi)次(ci)公(gong)布(bu)的(de)人(ren)口(kou)平(ping)均(jun)預(yu)期(qi)壽(shou)命(ming)與(yu)解(jie)除(chu)或(huo)者(zhe)終(zhong)止(zhi)勞(lao)動(dong)關(guan)係(xi)時(shi)年(nian)齡(ling)之(zhi)差(cha)以(yi)及(ji)解(jie)除(chu)或(huo)者(zhe)終(zhong)止(zhi)勞(lao)動(dong)關(guan)係(xi)時(shi)統(tong)籌(chou)地(di)區(qu)上(shang)年(nian)度(du)職(zhi)工(gong)月(yue)平(ping)均(jun)工(gong)資(zi)為(wei)基(ji)數(shu)計(ji)算(suan):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為:五級,每滿一年發給0.7個月;六級,每滿一年發給0.6個月;七級,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八級,每滿一年發給0.3個月;九級,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十級,每滿一年發給0.1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於15個月的,按15個月支付;七至八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於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九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於5個月的,按5個月支付;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於3個月的,按3個月支付。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五級,每滿一年發給0.7個月;六級,每滿一年發給0.6個月;七級,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八級,每滿一年發給0.3個月;九級,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十級,每滿一年發給0.1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15個月的,按15個月支付;七至八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九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5個月的,按5個月支付;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3個月的,按3個月支付。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第二十八條 職(zhi)工(gong)所(suo)在(zai)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未(wei)依(yi)法(fa)繳(jiao)納(na)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費(fei),發(fa)生(sheng)工(gong)傷(shang)事(shi)故(gu)的(de),由(you)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支(zhi)付(fu)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待(dai)遇(yu)。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不(bu)支(zhi)付(fu)的(de),從(cong)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基(ji)金(jin)中(zhong)先(xian)行(xing)支(zhi)付(fu)。從(cong)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基(ji)金(jin)中(zhong)先(xian)行(xing)支(zhi)付(fu)的(de)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待(dai)遇(yu)應(ying)當(dang)由(you)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償(chang)還(hai)。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不(bu)償(chang)還(hai)的(de),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經(jing)辦(ban)機(ji)構(gou)可(ke)以(yi)依(yi)法(fa)追(zhui)償(chang)。
第二十九條 由(you)於(yu)第(di)三(san)人(ren)的(de)原(yuan)因(yin)造(zao)成(cheng)工(gong)傷(shang),第(di)三(san)人(ren)不(bu)支(zhi)付(fu)工(gong)傷(shang)醫(yi)療(liao)費(fei)用(yong)或(huo)者(zhe)無(wu)法(fa)確(que)定(ding)第(di)三(san)人(ren)的(de),由(you)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基(ji)金(jin)先(xian)行(xing)支(zhi)付(fu)。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基(ji)金(jin)先(xian)行(xing)支(zhi)付(fu)後(hou),依(yi)法(fa)向(xiang)第(di)三(san)人(ren)追(zhui)償(chang)。
第三十條 傷殘津貼、gongyangqinshufuxujinheshenghuohulifeiyoutongchoudiqushehuibaoxianxingzhengbumengenjutongchoudiquzhigongpingjungongziheshenghuofeiyongbianhuadengqingkuangmeiniantiaozhengyici,bingzhengqiugonghuizuzhiheyongrendanweidaibiaoyijian,baotongchoudiqurenminzhengfupizhunhouzhixing。tongchoudiqurenminzhengfuyingdangjiangtiaozhengjieguoxiangshehuigongbu。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破產、解散等原因終止的,在清算財產時,應當依法向社會保險費征繳機關清償欠繳的工傷保險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屬於財政核撥(不含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在組織實施的第一年,按照其職工工資總額的0.5%2011年1月1日至本辦法發布之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hebenbanfaguidingxiangshougongshangbaoxiandaiyu,suoxufeiyongyijingcanjiagongshangyiliaofeiyongtongchouhuogongshangbaoxiandeyougongshangjijinzhifu,weicanjiagongshangyiliaofeiyongtongchouhuogongshangbaoxiandeyouyongrendanweizhifu。
第三十三條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的工傷保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政府2004年4月30日頒布的《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閩政〔2004〕12號)同時廢止。2011年1月1日至本辦法發布之日,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多保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