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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歲買什麼保險好?

關於修訂短期意外傷害保險法定責任準備金評估有關事項的通知

來源:360百科

法規頒布

關於修訂短期意外傷害保險法定責任準備金評估有關事項的通知

金融保險

保監壽險[2008]671號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008-6-2[1]

法規內容

各壽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

為促進短期意外傷害保險的發展,規範業務、財務管理辦法,我會修訂了短期意外傷害保險的法定責任準備金評估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適用於保險期限為一年及一年以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二、對短期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保險公司應當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短期意外傷害保險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應當采用下列方法之一:

(一)二十四分之一毛保費法(以月為基礎計提);

(二)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毛保費法(以天為基礎計提);

(三)對於某些特殊險種,根據風險分布狀況可以采用其他更為謹慎、合理的方法。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提取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改。

三、保險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時,應當對其充足性進行測試。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不足時,要提取保費不足準備金。

四、對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並已提出索賠、保險公司尚未結案的賠案,保險公司應當提取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

保險公司應當采取逐案估計法、案均賠款法等合理的方法謹慎提取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

五、對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但尚未提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公司應當提取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

對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應當根據險種的風險性質、分布、經驗數據等因素采用至少下列兩種方法進行謹慎評估提取:

(一)鏈梯法;

(二)案均賠款法;

(三)準備金進展法;

(四)b-f法等其它合適的方法。

六、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實施。《關於下發有關精算規定的通知》(保監發(1999)90號)中《意外傷害保險精算規定》第三部分“法定責任準備金”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廢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