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生育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法規頒布
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生育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金融保險
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1-9-7[1]
法規內容
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生育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農墾局,經濟開發區,市直各部門,駐市各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巴彥淖爾市生育保險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巴彥淖爾市生育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基本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障,促進婦女平等就業,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巴彥淖爾市境內的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以下稱職工)的生育保險,適用本規定。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育齡婦女的生育醫療費用,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生育保險實行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並繳費、分賬運行的同步推進原則。
disitiaoqixianjiyishangrenliziyuanheshehuibaozhangxingzhengbumenzhuguanbenxingzhengquyuneideshengyubaoxiangongzuo。shehuibaoxianjingbanjigouyizhaobenguidingjutichengbanshengyubaoxiangongzuo。
第五條生育保險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險待遇按照國家規定不計征稅費。
第六條生育保險的統籌層次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統籌層次一致。
第七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衛生、人口計生、藥監、物價、稅務、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險基金
第八條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
第九條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資金構成:(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三)生育保險費滯納金;(四)財政補貼;(五)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十條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企業、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在職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0.5%繳納生育保險費;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全額、差額撥款)、社會團體,按照本單位在職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0.1%繳jiao納na生sheng育yu保bao險xian費fei。生sheng育yu保bao險xian繳jiao費fei比bi例li由you巴ba彥yan淖nao爾er市sh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根gen據ju生sheng育yu保bao險xian待dai遇yu的de項xiang目mu和he費fei用yong等deng因yin素su確que定ding,並bing根gen據ju費fei用yong支zhi出chu情qing況kuang適shi時shi調tiao整zheng。城cheng鎮zhen職zhi工gong基ji本ben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和he生sheng育yu保bao險xian費fei,由you社she保bao經jing辦ban機ji構gou統tong一yi核he定ding,由you地di稅shui部bu門men統tong一yi征zheng繳jiao。直zhi接jie繳jiao入ru同tong級ji財cai政zheng社she會hui保bao障zhang基ji金jin專zhuan戶hu後hou分fen設she城cheng鎮zhen職zhi工gong基ji本ben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和he生sheng育yu保bao險xian基ji金jin。
第di十shi一yi條tiao生sheng育yu保bao險xian基ji金jin在zai國guo有you商shang業ye銀yin行xing開kai設she財cai政zheng社she會hui保bao障zhang基ji金jin專zhuan戶hu,專zhuan款kuan專zhuan用yong,不bu得de挪nuo作zuo他ta用yong。生sheng育yu保bao險xian基ji金jin按an照zhao城cheng鎮zhen職zhi工gong基ji本ben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基ji金jin計ji息xi辦ban法fa計ji息xi。
第十二條企業關閉破產時,應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清償繳納應負擔的生育保險費。
第三章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用人單位為職工連續繳費滿1年以上,並且繼續為其繳費;
(二)符合國家和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
第十四條生育保險待遇不得重複享受。
第十五條符合《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生育或流(引)產的,享受產假和生育醫療待遇。生育醫療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費。
第十六條生育醫療費實行限額收費、限額報銷。正常產,不超過1200元;難產(側切),不超過1400元;剖腹產,不超過3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100元。在上述限額內,符合報銷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報銷。
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包括職工因為計劃生育實施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複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生育醫療費不超過300元;滿四個月以上流產(引產)的為300-500元;放置宮內節育器不超過100元;取出宮內節育器不超過50元;絕育手術不超過500元;絕育複通手術不超過1000元。在上述限額內,符合報銷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報銷。
第十七條因生育需輸血者,其輸血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按30%報銷,但最高不超過1000元。
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男職工配偶可享受本規定的生育醫療待遇:
(一)男職工所在單位按規定參加生育保險,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
(二)符合計劃生育政策;
(三)男職工配偶不在生育保險參保範圍之內。
第十九條需生育女職工本人負擔的費用項目包括:(一)超限額收費標準以外的床位費;(二)超報銷標準以外的輸血費;(三)營養滋補品、自費藥品費;(四)取暖費;(五)空調費;(六)護工費;(七)交通費;(八)急救車費;(九)陪護費;(十)新生嬰兒特許保健服務費、嬰兒管理費;(十一)手術後鎮痛或無痛分娩費;(十二)遠(yuan)程(cheng)胎(tai)兒(er)監(jian)護(hu)費(fei)。第(di)二(er)十(shi)條(tiao)參(can)保(bao)職(zhi)工(gong)在(zai)生(sheng)育(yu)保(bao)險(xian)協(xie)議(yi)醫(yi)療(liao)機(ji)構(gou)因(yin)生(sheng)育(yu)所(suo)發(fa)生(sheng)符(fu)合(he)規(gui)定(ding)的(de)醫(yi)療(liao)費(fei)用(yong)由(you)生(sheng)育(yu)保(bao)險(xian)基(ji)金(jin)支(zhi)付(fu)。生(sheng)育(yu)保(bao)險(xian)醫(yi)療(liao)費(fei)用(yong)支(zhi)付(fu)的(de)範(fan)圍(wei)參(can)照(zhao)基(ji)本(ben)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藥(yao)品(pin)目(mu)錄(lu)、zhenliaoxiangmuheyiliaofuwusheshibiaozhunzhixing。shuyuzhigongzhiliaoshengyushoushubingfazhengdefeiyongyoujibenyiliaobaoxianjijinzhifu。yinyiliaojigouzaochengdeyiliaoshigu,anzhaoyouguanyiliaoshiguchulideguidingzhixing。
第二十一條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費用:
(一)不符合國家和自治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項目及相關就醫管理規定的費用;
(二)因為醫療事故發生的費用。
第di二er十shi二er條tiao凡fan參can加jia生sheng育yu保bao險xian,符fu合he政zheng策ce生sheng育yu的de女nv職zhi工gong,應ying在zai所suo屬shu城cheng鎮zhen職zhi工gong基ji本ben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定ding點dian醫yi療liao機ji構gou範fan圍wei內nei選xuan擇ze就jiu醫yi。因yin特te殊shu情qing況kuang確que需xu異yi地di就jiu醫yi的de,可ke在zai就jiu近jin醫yi療liao機ji構gou進jin行xing產chan前qian檢jian查zha和he妊ren娠shen分fen娩mian。
第(di)二(er)十(shi)三(san)條(tiao)參(can)保(bao)女(nv)職(zhi)工(gong)首(shou)次(ci)就(jiu)診(zhen)確(que)定(ding)懷(huai)孕(yun)後(hou),持(chi)本(ben)人(ren)身(shen)份(fen)證(zheng)及(ji)人(ren)口(kou)和(he)計(ji)劃(hua)生(sheng)育(yu)部(bu)門(men)出(chu)具(ju)的(de)相(xiang)關(guan)手(shou)續(xu)及(ji)複(fu)印(yin)件(jian),到(dao)當(dang)地(di)社(she)保(bao)經(jing)辦(ban)機(ji)構(gou)辦(ban)理(li)生(sheng)育(yu)保(bao)險(xian)相(xiang)關(guan)手(shou)續(xu)。
第二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應按照與社保經辦機構簽訂的醫療服務協議的規定實行限額收費。限額收費的醫療服務項目包括:
(一)女職工產前的掛號費、孕期檢查費、術前四項檢測費(艾滋病毒、梅毒、乙肝、丙肝檢測)、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免疫接種疫苗及接種費(破傷風、卡介苗、乙肝疫苗);
(二)生育女職工持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生育保險相關手續進行孕期檢查的,黑白b超、彩超各一次,費用由生育保險定點醫院按50%收取;
(三)生育職工住院時,應向醫院提交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生育保險相關手續。住院床位費限定在每床每天不超過25元。生育職工出院時,醫療機構應向生育職工免費提供病曆複印件及費用清單。
diershiwutiaoshengyujintie。nvzhigongchanjiaqijianxiangshoushengyujintie。shengyujintieyitongchoudiqudanweijiaofeijishuweiyiju,anguidingchanjiajifa。shengyujintiediyubenrengongzibiaozhunde,youyongrendanweibuzu。
男職工假期津貼。已參保的男職工按規定享受的護理假期津貼,以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規定假期時間計發。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按照0.1%繳費的,其生育職工隻享受生育醫療待遇和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
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按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計發。
第二十七條生育醫療費先由生育職工與醫院結算。出院後,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辦職工生育保險待遇,並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用人單位填寫《生育保險待遇審批表》並加蓋單位公章;
(二)當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生育保險手續及生育職工身份證原件、複印件;
(三)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合法生育證明及複印件;
(四)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或死亡證明)複印件及醫療診斷證明;
(五)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生育醫療費結算發票;
(六)晚婚晚育的,提供戶口及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生育證明原件、複印件;
(七)難產或剖腹產的,提供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住院病曆複印件;
(八)男職工配偶享受生育醫療待遇的,還應提供戶口和結婚證複印件;
(九)審核通過後,原件退回,複印件留存。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或生育職工應當自生育之日起1年內申辦生育保險待遇,逾期申辦的,社保經辦機構不予受理。
yongrendanweiweianguidingshixiandaodangdishengyubaoxianjingbanjigouweiqicanbaozhigongshenbanshengyubaoxiandaiyude,gaizhigongdeshengyubaoxiandaiyuyouyongrendanweianzhaobenbanfaguidingdeshengyubaoxiandaiyuxiangmuhebiaozhunzhifu。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10個工作日內以書麵形式一次告知生育保險待遇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用人單位或生育者本人,未在60日內補正所需全部材料的,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可按已提供的材料為依據核定生育保險待遇。
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齊全的,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生育保險待遇核定、審核工作。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告知用人單位或生育者本人領取生育保險待遇。
第(di)三(san)十(shi)條(tiao)生(sheng)育(yu)保(bao)險(xian)待(dai)遇(yu)原(yuan)則(ze)上(shang)由(you)生(sheng)育(yu)職(zhi)工(gong)本(ben)人(ren)領(ling)取(qu),如(ru)遇(yu)特(te)殊(shu)情(qing)況(kuang)委(wei)托(tuo)他(ta)人(ren)申(shen)領(ling)生(sheng)育(yu)保(bao)險(xian)待(dai)遇(yu)的(de),需(xu)提(ti)供(gong)委(wei)托(tuo)書(shu)和(he)被(bei)委(wei)托(tuo)人(ren)的(de)身(shen)份(fen)證(zheng)原(yuan)件(jian)及(ji)複(fu)印(yin)件(jian)(第二代身份證正反麵複印件)。被委托人領取生育保險待遇必須持委托人單位相關證明。
第三十一條參保職工在自治區內變換工作單位的,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生育保險關係轉移手續。跨省變換工作單位的,轉移手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生育保險待遇根據統籌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
第四章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生育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生育保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製定生育保險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製定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並負責定點醫療機構的資格審定;
(四)指導、管理、監督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五)依法監督各項生育保險規定執行情況;
(六)審核彙總生育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執行生育保險基金預算;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四條各級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製定生育保險業務流程;
(二)辦理生育保險登記;
(三)按照規定負責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
(四)與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生育保險醫療費用和計劃生育手術費用結算;
(五)按照規定核定和支付生育保險待遇;
(六)為用人單位和職工提供生育保險查詢服務;
(七)具體編製生育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執行生育保險基金預算;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五條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承辦生育保險業務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由同級財政撥付。
第三十六條財政部門負責下列有關生育保險工作:
(一)生育保險財務會計製度的製定、執行和監督檢查;
(二)管理同級財政生育保險基金專戶;
(三)審核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的生育保險基金用款計劃,及時撥付生育保險基金;
(四)審核、批複生育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草案,組織生育保險基金預算執行。
第三十七條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或者工作機構應當為參保職工出具計劃生育相關證明材料。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由生育保險費征繳機構責令限期繳納;逾(yu)期(qi)仍(reng)不(bu)繳(jiao)納(na)的(de),除(chu)補(bu)繳(jiao)欠(qian)繳(jiao)數(shu)額(e)外(wai),按(an)規(gui)定(ding)加(jia)收(shou)滯(zhi)納(na)金(jin)。未(wei)繳(jiao)納(na)生(sheng)育(yu)保(bao)險(xian)費(fei)期(qi)間(jian),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所(suo)屬(shu)職(zhi)工(gong)的(de)生(sheng)育(yu)保(bao)險(xian)待(dai)遇(yu)由(you)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按(an)照(zhao)生(sheng)育(yu)保(bao)險(xian)待(dai)遇(yu)項(xiang)目(mu)和(he)標(biao)準(zhun)向(xiang)職(zhi)工(gong)支(zhi)付(fu)。
第三十九條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予以處理。
disishitiaoxiangguanxingzhengguanlibumenheshengyubaoxianjingbanjigoujiqigongzuorenyuanweifanbenguiding,youweifanxialiexingweizhiyide,renliziyuanheshehuibaozhangxingzhengbumenyingdangzelingqigaizheng;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給予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一)不得擅自增收、減免生育保險費、利息或者滯納金;(二)不得擅自拒絕支付生育保險待遇;(三)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生育保險基金流失;(四)不得截留、侵占、挪用、貪汙生育保險基金。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以前由巴彥淖爾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轉發的《轉發自治區勞動廳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巴勞社發48號)及《巴彥淖爾市生育保險待遇支付管理辦法》(巴政勞社辦發52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實行過程中,如國家、自治區出台新的規定,按國家、自治區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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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保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