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關於嚴格執行《保險法》第34條有關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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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頒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關於嚴格執行《保險法》第34條有關要求的通知
金融保險
京保監發[2010]413號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
2010-11-10[1]
法規內容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關於嚴格執行《保險法》第34條有關要求的通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關於嚴格執行《保險法》第34條有關要求的通知
(京保監發413號)
各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經營業務保險公司總公司:
近期,我局發現部分保險公司未按照《保險法》第34條的規定經營保險業務。為進一步規範保險公司經營行為,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據《保險法》第34條tiao的de規gui定ding,以yi死si亡wang為wei給gei付fu保bao險xian金jin條tiao件jian的de合he同tong,未wei經jing被bei保bao險xian人ren同tong意yi並bing認ren可ke保bao險xian金jin額e的de,合he同tong無wu效xiao。各ge保bao險xian公gong司si在zai銷xiao售shou航hang空kong旅lv客ke意yi外wai傷shang害hai保bao險xian、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等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產品時,應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
二、各保險公司應對本公司人身保險業務流程進行自查,發現存在上述問題的,應立即停止業務並整改。整改情況應於2010年12月20日前書麵報告我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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