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
詳細內容
第一條為維護城鎮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城鎮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第三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本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生育保險工作的組織、管理、協調和監督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生育保險的業務經辦工作,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托,可以進行與社會保險登記、申報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生育保險費的征收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建立生育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對生育保險基金進行監督;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第四條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征收。
第五條生育保險基金的來源為: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費的利息及增值收入;
(三)按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四)其他依法應當納入生育保險的資金。
第六條生育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挪用。
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依據國家、省和本市社會保險基金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di七qi條tiao生sheng育yu保bao險xian基ji金jin的de預yu算suan和he決jue算suan,由you市shi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經jing辦ban機ji構gou負fu責ze編bian製zhi,市shi勞lao動dong保bao障zhang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審shen核he,市shi財cai政zheng部bu門men複fu核he,報bao市sh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批pi準zhun。
第八條生育保險費與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統一核定、合並征收。
用人單位在辦理基本醫療保險核定的同時,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核定手續。新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有關保險登記手續。
第九條用人單位以本單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為基數繳納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為6‰。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十條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的確定和調整,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共同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及其職工自繳費的次月起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不bu按an規gui定ding繳jiao納na生sheng育yu保bao險xian費fei的de,生sheng育yu保bao險xian經jing辦ban機ji構gou從cong次ci月yue起qi停ting止zhi該gai單dan位wei參can保bao人ren員yuan的de生sheng育yu保bao險xian待dai遇yu,並bing由you地di方fang稅shui務wu機ji關guan責ze令ling限xian期qi繳jiao納na;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欠費期間所發生的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由用人單位自行解決。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因特殊原因需要緩繳生育保險費的,應當向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緩繳生育保險費申請。
接(jie)到(dao)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提(ti)出(chu)的(de)緩(huan)繳(jiao)生(sheng)育(yu)保(bao)險(xian)費(fei)的(de)申(shen)請(qing)後(hou),由(you)地(di)方(fang)稅(shui)務(wu)機(ji)關(guan)會(hui)同(tong)勞(lao)動(dong)保(bao)障(zhang)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進(jin)行(xing)審(shen)查(zha),經(jing)批(pi)準(zhun)緩(huan)繳(jiao)後(hou)方(fang)可(ke)緩(huan)繳(jiao),但(dan)緩(huan)繳(jiao)期(qi)限(xian)不(bu)得(de)超(chao)過(guo)12個月。
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緩huan繳jiao生sheng育yu保bao險xian費fei期qi間jian所suo發fa生sheng的de生sheng育yu生sheng活huo津jin貼tie和he生sheng育yu醫yi療liao費fei,先xian由you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墊dian付fu,待dai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整zheng體ti補bu齊qi生sheng育yu保bao險xian費fei後hou,經jing審shen核he,按an生sheng育yu保bao險xian規gui定ding給gei予yu報bao銷xiao。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屬於機關、事業單位的在社會保障費中列支;屬於企業的在管理費中列支。
第十四條參保人員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流產(包括自然流產、人工流產和藥物流產等,下同)、引產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享受下列期限的生育生活津貼(產假工資):
(一)妊娠7個月以上生產的或者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女職工,享受3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職工,還可按下列規定增加生育生活津貼:
1、難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貼;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貼;
3、符合計劃生育晚育(女職工年滿23周歲以上、婚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條件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2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二)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引產或者流產的女職工,享受1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三)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的女職工,享受15天的生育生活津貼。
(四)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政策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男職工,享受15天的護理假工資。
生育生活津貼在生育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十五條參保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享受生育醫療費補貼:
(一)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從妊娠到分娩期間所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
(二)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流產、引產、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術、絕育或者複通術、皮下埋植或者取出避孕劑術的診療費;
(三)剖宮產術中遇子宮肌瘤、卵巢囊腫、卵巢腫瘤的手術費。
生(sheng)育(yu)醫(yi)療(liao)費(fei)實(shi)行(xing)限(xian)額(e)補(bu)貼(tie)。具(ju)體(ti)限(xian)額(e)補(bu)貼(tie)標(biao)準(zhun)由(you)勞(lao)動(dong)保(bao)障(zhang)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另(ling)行(xing)製(zhi)定(ding)。並(bing)根(gen)據(ju)生(sheng)育(yu)保(bao)險(xian)基(ji)金(jin)運(yun)行(xing)和(he)醫(yi)療(liao)服(fu)務(wu)價(jia)格(ge)情(qing)況(kuang),由(you)勞(lao)動(dong)保(bao)障(zhang)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適(shi)時(shi)進(jin)行(xing)調(tiao)整(zheng)。
生育醫療費在生育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條因妊娠或者分娩所引起並發症、合並症以及因計劃生育手術、流產、引產所引起並發症,符合住院條件辦理住院的,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下列情形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一)計劃外分娩或者非婚生育的費用;
(二)因選擇胎兒性別終止妊娠的費用;
(三)因自殺、自殘、鬥毆、酗酒、吸毒、他傷、其他違法行為和醫療事故、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造成妊娠終止的醫療費用;
(四)涉及嬰兒的醫療、護理、保健等費用;
(五)其他超出生育保險規定範圍的費用。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參保人員或者定點醫療(服務)jigou,weifanbenbanfa,yifeifashouduanlingqushengyubaoxianfeiyongde,youshengyubaoxianjingbanjigouzhuihuimaolingdeshengyufeiyong,bingyoushilaodongbaozhangxingzhengbumenduizerendanweihuozhezerenrenchuyi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生育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核定手續,或者不繳、少繳、遲繳生育保險費,阻撓勞動保障監察人員、稅務執法人員依法行使監督職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按照《沈陽市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diershitiaoyongrendanweiduilaodongbaozhangxingzhengbumenhuozhedifangshuiwujiguandexingzhengchufajuedingbufude,keyiyifashenqingxingzhengfuyihuozhexiangrenminfayuantiqixingzhengsusong。
第二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生育保險費流失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蘇家屯區、新城子區、新民市、遼中縣、法庫縣、康平縣以區、縣(市)為單位,實行單獨統籌,並參照本辦法製定本轄區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執行時間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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