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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歲買什麼保險好?

新農村合作醫療保險

來源:360百科

​基本簡介

奔小康,先保健康,這是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的一大前提。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是解決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事關農村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是得民心、順民意、解民憂的實事好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是黨中央、國務院在《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提出來的。它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製度,是社會保障體係的一部分。

主要特點

農民合作醫療互助共濟的根本性質不變,都是為了共同抵禦疾病風險而建立的一種醫療互助共濟製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傳統的合作醫療相比較,有六個方麵特點:   

一是加大了政府的支持力度,進一步完善了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製。  

二er是shi突tu出chu了le以yi大da病bing統tong籌chou為wei主zhu,兼jian顧gu受shou益yi麵mian,與yu各ge地di經jing濟ji水shui平ping和he群qun眾zhong心xin理li承cheng受shou能neng力li相xiang適shi應ying,將jiang重zhong點dian放fang在zai解jie決jue農nong民min因yin患huan大da病bing而er導dao致zhi的de貧pin困kun問wen題ti上shang,保bao障zhang水shui平ping明ming顯xian提ti高gao。   

三是提高了統籌層次,以縣為單位統籌,增強了抗風險和監管能力。   

四是明確了農民自願參加的原則,賦予農民知情、監管的權力,提高了製度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性。   

五是由政府負責和指導建立組織協調機構、經辦機構和監督管理機構,加強領導、管理和監督,克服了管理鬆散、粗放的不足。   

六是建立醫療救助製度,照顧到了弱勢人群的特殊情況。

保險待遇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好處是: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員,年度內門診、住院醫藥費用可按規定的補償比例報銷。享受補償的辦法如下:   

(1)門診:門診不設起付線,門診報銷比例不高於25%。設封頂線為150元。   

(2)住院:住院設起付線,鄉鎮衛生院起付線不低於100元,報銷比例不低於50%;縣級定點醫療機構起付線不低於200元,報銷比例不低於40%;縣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起付線不低於400元,報銷比例不低於30%,起付線為個人自付部分。比如:到鄉鎮衛生院住院,共支付醫藥費用1600元,扣除自付部分100元後,按報銷比例50%進行報銷,最少能報銷750元。封頂線不高於7000元,是指全年個人報銷總額累計不超過封頂線。比如:你一年內已住院兩次,每次報銷3500元,那麼第三次住院就不能報銷了。   

法律政策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緩解農村居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現象,提高農民的健康水平,實現人人享有衛生保健,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意見的通知》、《江蘇省農村初級衛生保健條例》和《省政府關於在全省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的實施意見》,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合作醫療),是指由各級政府組織引導、農村居民自願參加、集體扶持、財政資助相結合、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村居民互助共濟的基本醫療製度。

第三條 合作醫療的基本原則:低水平,廣覆蓋;統帳結合(或大小結合),分級管理;以收定支,保障適度。

第四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各級政府及合作醫療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各級政府以及衛生、財政、工商、地稅、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發展計劃、農村經濟管理等部門應當將合作醫療列入社會事業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實行目標管理、公平運作、民主監督。

第六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和管理。

第七條 實行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同時,逐步推行農村社會醫療保障製度。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合作醫療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合作醫療工作中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各轄市(區)、鄉鎮分別成立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合管會)。合管會由衛生、財政、地稅、勞動和社會保障、工商、教育、農村經濟管理、審計、監察、物價、民政等部門和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代表組成,負責宣傳、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和指導合作醫療工作。

各轄市、區合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合管辦),所需人員編製在衛生行政部門內部調劑,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不得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提取。

第十條 合管辦的工作職責:

(一)及時掌握本轄區內農村居民基本醫療保障、預防保健需求以及衛生服務狀況;

(二)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開展合作醫療宣傳發動及具體實施工作,提高農村居民的參與意識和共濟意識;

(三)根據當地實際,擬定合作醫療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及配套方案;

(四)定期向同級合管會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報告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指導開展合作醫療工作;

(五)負責監督合作醫療基金的管理,確保基金的安全運作;

(六)負責對承擔合作醫療業務的衛生服務機構醫藥費用的監督;

(七)指導農村衛生人員與居民簽訂家庭健康服務契約;

(八)完成同級合管會及上級主管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條 合作醫療實行分級管理:

(一)市合管會負責政策製定、規劃協調、業務指導;

(二)轄市、區合管會負責組織實施;

(三)鄉鎮合管會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第十二條 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由各轄市、區確定,有條件的地方可委托商業保險機構經辦支付業務。

第三章 參保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參加合作醫療的對象:

(一)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的農村居民;

(二)經轄市、區人民政府或同級合管會批準的其他居民。

第十四條 參加合作醫療的居民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章享受合作醫療規定範圍內的醫藥費補償;

(二)享受轄市、區內合作醫療管理機構組織實施的免費健康谘詢、健康教育,以及優惠健康體檢,預防保健等衛生服務;

(三)對合作醫療工作有知情權、建議權、選擇權、監督權等。

第十五條 參加合作醫療的居民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及時、足額、以戶為單位繳納合作醫療費用;

(二)遵守本辦法及所在地的實施細則;

(三)服從合作醫療管理機構的管理,遵守有關規章製度;

(四)履行其他相關義務。

第四章 基金運作

第十六條 合作醫療基金,由各級財政資助、村民委員會等集體經濟組織扶持、個人繳納三部分組成。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助。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對合作醫療的資助資金按轄市、區參保人數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其中市級財政資助年人均不低於5元,轄市(區)、鄉鎮兩級財政資助年人均不低於15元。

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對合作醫療給予一定的資金扶持。所在單位(業主)對用工人員參加合作醫療應繳納一定比例的保費,其額度應不低於當地農村居民繳納的水平。

茅山老區鄉鎮農村居民個人籌資額度每人每年不低於10元,其他地區農村居民個人籌資額度每人每年不低於20元,在今後三年內逐步達到當地農村居民上年人均純收入1%以上。經濟條件好的地區可適當提高繳費標準。農村居民為參加合作醫療,抵禦疾病風險而履行繳費義務不能視為增加農民負擔。

第十八條 經費收取標準實行浮動製。轄市、區合管會可以根據年度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第十九條 合作醫療經費實行年度繳納製度,個人承擔部分以戶為單位繳納。

第二十條 合作醫療基金以轄市、區為單位,實行轄市(區)、鄉鎮兩級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嚴禁挪用。國有商業銀行應給予政策優惠,確保基金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條 個人繳納部分、村民委員會和單位(業主)扶持部分統一由鄉鎮經辦機構組織收至合作醫療基金專用帳戶,衛生、地稅、勞動和社會保障、工商、民政、教育等部門予以配合;各級財政資助部分按照參保人數及時足額劃撥至合作醫療基金專用帳戶。

第二十二條 參保者繳納經費時,收取單位應給予收據、告知書,並簽訂參保合同。參保合同應包括就診、結報的程序和方法、結報範圍、保險期限、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合作醫療基金分為大病醫療統籌、家庭醫療保健帳戶、醫療救助資金三部分。大病醫療統籌年人均額度不得少於人均基金的50%;醫療救助年人均額度不得少於人均基金的5%;家庭醫療保健帳戶用於預防保健及門診醫藥費用的支付。

第二十四條 參保者在參保期限內沒有發生合作醫療基金結保費用的,可免費享受一次健康體檢。

第二十五條 製定合作醫療結報範圍和標準,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科學合理、以收定支、適度保障、基本平衡;

(二)參保者應承擔一定比例的醫療費用;

(三)以大額醫藥費用補助為主;

(四)定點就醫,逐級轉診(急診等特殊情況例外);

(五)明確不屬於合作醫療結報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 衛生、財政、審計、監察、物價、民政等部門要加強對合作醫療工作的審計和監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辦法由市財政、衛生等部門另行製定。

轄市(區)、鄉鎮合管會應當定期公布合作醫療資金帳目和具體執行情況,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五章 醫療救助

第二十七條 實行農村醫療救助製度。醫療救助的對象為民政部門確定的經濟收入處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的農村居民以及農村五保對象。

第二十八條 農村醫療救助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資助救助對象參加合作醫療;

(二)救助對象患大病的醫藥費用自付部分給予一定的補助;

(三)醫療機構對救助對象提供優惠服務。

第二十九條 醫(yi)療(liao)救(jiu)助(zhu)資(zi)金(jin)由(you)各(ge)級(ji)財(cai)政(zheng)安(an)排(pai)的(de)合(he)作(zuo)醫(yi)療(liao)資(zi)金(jin)和(he)社(she)會(hui)捐(juan)助(zhu)等(deng)組(zu)成(cheng)。醫(yi)療(liao)救(jiu)助(zhu)資(zi)金(jin)實(shi)行(xing)財(cai)政(zheng)專(zhuan)戶(hu)儲(chu)存(cun),獨(du)立(li)建(jian)帳(zhang),單(dan)獨(du)核(he)算(suan),專(zhuan)款(kuan)專(zhuan)用(yong),定(ding)期(qi)公(gong)布(bu)。

第三十條 合作醫療的醫療救助管理辦法由市民政、衛生、財政、農業等部門另行製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