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市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
法規頒布
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市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
金融保險
錫政辦發〔2009〕270號
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9-9-14[1]
法規內容
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根據國務院、省(sheng)政(zheng)府(fu)關(guan)於(yu)深(shen)化(hua)醫(yi)療(liao)衛(wei)生(sheng)體(ti)製(zhi)改(gai)革(ge)的(de)意(yi)見(jian)和(he)實(shi)施(shi)方(fang)案(an),以(yi)及(ji)我(wo)市(shi)城(cheng)鄉(xiang)居(ju)民(min)基(ji)本(ben)醫(yi)療(liao)一(yi)體(ti)化(hua)建(jian)設(she)的(de)要(yao)求(qiu),現(xian)就(jiu)調(tiao)整(zheng)市(shi)區(qu)城(cheng)鎮(zhen)居(ju)民(min)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政(zheng)策(ce)有(you)關(guan)事(shi)項(xiang)通(tong)知(zhi)如(ru)下(xia):
一、統一設置險種。將市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大病醫療統籌”和“基本醫療統籌”兩險種統一合並為以住院為主兼有門診的基本醫療保險。
二、調整籌資標準。本市在校學生(含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在校學生和幼托機構學齡前兒童),或本市戶籍的18周歲以下少兒籌資標準調整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財政補助140元,個人繳費80元;本市戶籍的老年居民和其他非從業居民籌資標準調整為每人每年400元,其中財政補助250元,個人繳費150元。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在校學生參保所需政府補助資金,按照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和教育局聯合下發的《關於無錫市區高等學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錫勞社醫(2009)47號)規定執行。
對於低保家庭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和特困職工家庭人員的個人繳費部分由財政全額資助。
三、調整醫療待遇水平。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籌資標準調整後,醫療待遇水平確定為:
住院(含門診特殊病種)醫療,其發生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最高限額以下,居民醫保基金支付比例仍按原規定執行,即在社區醫療機構就醫的為80%,在其他醫療機構就醫的為60%,轉市外醫療機構就醫的為50%;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統一為80%。住院起付標準仍按原規定不變,即少兒300元、其他居民600元,在社區醫療機構就醫的不設起付標準。按比例支付的住院醫療費用最高限額由10萬元調整為15萬元。
門診醫療,其發生符合規定的普通門(急)診醫療費用年累計在600元以內的(含600元),居民醫保基金支付比例為:在社區醫療機構就醫的為50%,在其他醫療機構就醫的為40%。超過600元部分,居民醫保基金不再支付。
四、中小學校和高等院校首次參保的學生,參保並繳納下一年度費用後,其醫保待遇從當年9月1日起享受。
五、對於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按照錫勞社醫(2009)47號文件規定,已向大學生收取50元參保費用(大病醫療統籌)的,學生可按本意見規定的80元標準進行補繳,不補繳的不享受門診醫療待遇,僅享受住院醫療待遇,財政補助部分仍按本意見規定繳納。
六、調整自由職業人員參保規定。
(一)具有本市戶籍的自由職業人員,可由本人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二)對於年內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斷保後需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當年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為,6月30日前參保的繳納全年費用,6月30日後參保的繳納半年費用;參保後,從繳費之日起享受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三)年nian內nei已yi參can加jia城cheng鎮zhen居ju民min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之zhi後hou又you參can加jia城cheng鎮zhen職zhi工gong基ji本ben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的de自zi由you職zhi業ye人ren員yuan,按an規gui定ding從cong參can加jia城cheng鎮zhen職zhi工gong基ji本ben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之zhi月yue起qi,不bu再zai享xiang受shou城cheng鎮zhen居ju民min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待dai遇yu,所suo繳jiao費fei用yong也ye不bu再zai退tui回hui。對dui於yu按an規gui定ding住zhu院yuan醫yi療liao實shi行xing“免責期”的,其當年“免責期”內仍可享受居民醫療保險住院醫療待遇。
七、上述政策從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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