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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來源:360百科

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

第一條

根據《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條例所列所有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和經費自收自支或差額結算的事業單位及其所屬全部員工、國家機關中的合同製職工、臨時工,無論隸屬關係如何,均要按規定在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登記地、事業單位登記地或機關所在地參加社會工傷保險。

國家機關公務員、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社會工傷保險辦法另行規定。

條例所列被保險人,無論本地或外地城鄉戶籍,均應由所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費,參加社會工傷保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被保險人隻能在單位所在地參加一份工傷保險。

第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工傷保險參保人的登記、費用的計算、待遇給付等項業務工作;負責職工醫療康複、職業康複和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第四條

工傷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工傷保險費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

canjiagongshangbaoxiandedanweiweibeibaoxianrenbanligongshangbaoxiandengjishouxushi,yingxiangshehuibaoxianjingbanjigoutijiaogongshangqiyeyingyezhizhaofubenhuoshetuandengjizhengdefuyinjian,canjiagongshangbaoxianyuangongmingcedengziliao。

單位發生被保險人的人數增減、銀行帳號更改等情況的,應填報參加工傷保險情況變動申報表,並於發生變化的次月5日前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六條

所有參加社會工傷保險的企業都應明確企業或職工的工作時間、gongzuodidian。danweizaizhaoshouyuangongshi,yingjinxingtijian,bingxiangshehuibaoxianjingbanjigoutigongjiankangzhengming。weizhe,shehuibaoxianjingbanjigoubuchengdanzhiyebingdegongshangbaoxianzeren。

第七條

工傷報告書是由發生工傷事故的單位製作、向安全生產及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的文書。發生工傷事故後,單位應在24小時內通知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經辦機構,並在15日內出具正式的工傷報告書。

第八條

因工負傷的醫療終結期按《廣東省職工外傷、職業病醫療終結鑒定》(粵勞險[1992]第51號)的規定執行;傷殘鑒定標準按國家《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1996)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市,下同)人民政府按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立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專門負責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保險的殘疾等級評定工作。

工傷保險的殘疾等級評定工作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條

被保險人因工負傷留有殘疾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醫療終結後30日內,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醫院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到縣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為其申請鑒定傷殘等級。

被保險人因工負傷未致殘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醫療終結後30日內,持有關申報資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償事宜;被保險人因工負傷醫療終結後被鑒定為1?10級殘疾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收到傷殘等級鑒定結論後30日內,一並持有關申報資料及傷殘等級鑒定結論,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償事宜。

被保險人因工死亡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醫院或公安部門開具死亡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憑死亡證明及死者生前供養直係親屬的有關資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費及供養直係親屬生活補助費等工傷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前三款有關工傷保險待遇的申報資料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核發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

第十一條

機動車輛、火車、船舶、feijidezhuanzhijiashiyuanzaigongzuoqijianfashengdejiaotongyiwaishigu,daozhishangcanhuosiwang,junrendingweigongshang,xiangshougongshangbaoxiandaiyu。chiyoujiashizhengerfeizhuanzhijiashiyuanzaijiashijidongcheliang、火車、船舶、飛機時發生傷亡的,按條例第七條第(七)項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因(yin)工(gong)作(zuo)環(huan)境(jing)存(cun)在(zai)有(you)毒(du)有(you)害(hai)物(wu)質(zhi)或(huo)在(zai)單(dan)位(wei)食(shi)堂(tang)就(jiu)餐(can)造(zao)成(cheng)急(ji)性(xing)中(zhong)毒(du)而(er)住(zhu)院(yuan)搶(qiang)救(jiu)治(zhi)療(liao)的(de),經(jing)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衛(wei)生(sheng)防(fang)疫(yi)部(bu)門(men)驗(yan)證(zheng),可(ke)以(yi)比(bi)照(zhao)因(yin)工(gong)負(fu)傷(shang)處(chu)理(li)。

由單位指派前往國家宣布的疫區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可以比照因工負傷處理。

第十三條

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數按其所屬全部被保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核定,在會計製度規定的費用項目中列支。

第十四條

gongshangbaoxianshixingchabiefeilv,feilvbiaozhunyoushengshehuibaoxianxingzhengzhuguanbumenzhiding。gejishehuibaoxianxingzhengzhuguanbumenkezaishengshehuibaoxianxingzhengzhuguanbumenzhidingdefeilvbiaozhundejichushang,genjudanweigongshangshigufashenglv、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等變動情況,對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實行上下浮動,但浮動幅度最多不得超過省規定標準的50%。

第十五條

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單位,應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緩期繳納,經批準後方可緩繳,但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凡未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而停止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發生工傷時,由單位按條例規定的待遇項目和標準負擔各項費用開支。

第十六條

工傷保險基金以市(不含縣級市,下同)為單位核算。各縣(區)結存的工傷保險基金,除留相當於上年度應收金額的30%作為周轉金外,其餘基金應上繳到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核算前,實行省、市兩級調劑製度。因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傷殘人員異地安置、遺yi屬shu待dai遇yu負fu擔dan重zhong等deng原yuan因yin造zao成cheng市shi級ji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基ji金jin支zhi付fu困kun難nan的de,應ying由you省sheng級ji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調tiao劑ji基ji金jin給gei予yu調tiao劑ji。調tiao劑ji辦ban法fa由you省sheng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會hui同tong省sheng財cai政zheng部bu門men製zhi訂ding。

第十八條

工傷預防費的由各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不超過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實際收繳總額的13%提取,所提取的工傷預防費的30%用於工傷預防的宣傳教育及傷殘評定等費用開支,70%用於安全生產獎勵。工傷預防費的提取及使用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製訂。

第十九條

gongshangbaoxiandeyiliaokangfuhezhiyekangfufeiyongyougeshishehuibaoxianjingbanjigoumeiniandiyijiducongshangniandudangnianjiecundegongshangbaoxianjijinzhonganbuchaoguosanfenzhiyidebilitiqu,zhuanxiangyongyuyiliaokangfuhezhiyekangfushiye。qishiyongheguanlibanfayoushengshehuibaoxianxingzhengzhuguanbumenhuitongshengcaizhengbumenzhiding。

第二十條

條例第六章規定所加收的滯納金及追回被非法騙取的款項,直接納入工傷保險基金;各項罰款由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罰款單,被處罰的單位或個人到指定的銀行交款,罰款收入上交國庫。

第二十一條

gongshangqiangjiuyingsongshehuibaoxianjingbanjigouzhidingdeyiyuan。zaiqingkuangweijishi,yekeyijiujinsongwangqitayiyuanjinxingqiangjiu,shangqingwendinghouyingjizhuansongshehuibaoxianjingbanjigouzhidingdeyiyuanjixuzhiliao。duishangqingwendingrengbuzhuansongzhidingyiyuande,shehuibaoxianjingbanjigoubuyuzhifubeibaoxianrenshangqingwendingyihoudeyiliaofeiyong。

第二十二條

被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已辦理殘疾退休手續的被保險人,需維修、更換康複器具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醫院提出意見,並經市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同意,全部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

未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同意安裝進口康複器具產品,或自行更換美容性、裝飾性假肢,或故意損壞康複器具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承付安裝、維修、更換費用。

第二十三條

被鑒定為1?4級殘疾的被保險人回原籍異地安置,必須是將戶口從單位所在地遷往原籍的異地安置;在異地工作,辦理殘疾退休手續後回戶口所在地安置的,不屬異地安置,單位不支付安家費。

第二十四條

確有特殊原因要求一次性領取殘疾退休金回省外安家的被保險人,可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合約,按規定的標準一次性計發10年的殘疾退休金,終結工傷保險關係。需要護理的,可按有關規定一次性計發10年的護理費。

第二十五條

因工致殘被鑒定為5?10級(ji)殘(can)疾(ji)的(de)被(bei)保(bao)險(xian)人(ren)要(yao)求(qiu)辭(ci)職(zhi)或(huo)合(he)同(tong)期(qi)滿(man)終(zhong)止(zhi)合(he)同(tong)的(de),由(you)單(dan)位(wei)支(zhi)付(fu)一(yi)次(ci)性(xing)工(gong)傷(shang)辭(ci)退(tui)費(fei)。工(gong)傷(shang)辭(ci)退(tui)費(fei)按(an)辭(ci)職(zhi)或(huo)終(zhong)止(zhi)合(he)同(tong)時(shi)所(suo)在(zai)市(shi)上(shang)年(nian)度(du)職(zhi)工(gong)月(yue)平(ping)均(jun)工(gong)資(zi)為(wei)基(ji)數(shu)計(ji)發(fa):5級計發50個月,6級計發40個月,7級計發25個月,8級計發15個月,9級計發8個月,10級計發4個月。

第二十六條

殘疾退休金的調整參照《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醫療終結後辦理了殘疾退休手續的被保險人的護理費發放條件和標準,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遺屬撫恤金自1998年11月1日起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8個月計發。但條例頒布前經當地政府發文規定遺屬撫恤金的水平高於48個月的,可繼續按原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九條

領取供養直係親屬、配pei偶ou生sheng活huo補bu助zhu費fei的de親qin屬shu必bi須xu符fu合he國guo家jia關guan於yu供gong養yang直zhi係xi親qin屬shu規gui定ding的de條tiao件jian。配pei偶ou有you勞lao動dong能neng力li或huo有you相xiang對dui穩wen定ding的de工gong資zi收shou入ru或huo其qi他ta足zu以yi維wei持chi基ji本ben生sheng活huo的de固gu定ding收shou入ru並bing達da到dao當dang地di最zui低di生sheng活huo保bao障zhang金jin標biao準zhun的de,不bu發fa給gei配pei偶ou生sheng活huo補bu助zhu費fei。

第三十條

領取殘疾退休金或長期生活補助費的被保險人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由單位或居住地戶籍管理部門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出具的生存證明;逾yu期qi不bu能neng提ti供gong生sheng存cun證zheng明ming的de,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經jing辦ban機ji構gou可ke從cong下xia一yi個ge月yue起qi暫zan停ting支zhi付fu其qi有you關guan待dai遇yu,待dai其qi補bu報bao生sheng存cun證zheng明ming或huo本ben人ren前qian來lai時shi予yu以yi補bu發fa,補bu發fa部bu分fen按an同tong期qi城cheng鄉xiang居ju民min儲chu蓄xu活huo期qi利li率lv計ji息xi。

長期生活補助費按單位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增長幅度全額調整,但負增長時不調整。

第三十一條

領取殘疾退休金的被保險人因病死亡時,按舊傷複發死亡辦理,遺屬撫恤金按規定標準的50%計發。

lingqucanjituixiujindebeibaoxianrenyinbingsiwanghou,rengyougongyangzhixiqinshude,kecanzhaotiaolidisanshitiaoguidingdebiaozhun,anyuezhifuyishushenghuobuzhufeizhizhishiqugongyangtiaojianweizhi。

第三十二條

條例實施前發生的工傷事故,已由單位辦理了長期支付待遇的職工,仍按原辦法管理;由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負擔的供養直係親屬生活補助費,從1998年11月1日起,改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條例規定的標準和支付渠道發放。

第三十三條

同一工傷事故兼有民事賠償和商業性人身、人壽保險賠償的,被保險人因未能及時獲得民事賠償和商業性人身、人壽保險賠償而危及生命或對其康複有嚴重影響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墊付工傷醫療費用,以保證被保險人得到及時搶救、治療。在被保險人獲得民事賠償和商業性人身、人壽保險賠償時,應償還工傷保險基金墊付的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0月31日前發生的工傷事故,仍按原規定執行。1998年11月1日起發生的工傷事故,按條例和本細則執行。[1]

其他

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