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基本信息
條文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渝府發〔2012〕22號
簡介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市政府同意《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工傷保險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條 參加工傷保險實行實名製。本市事業單位到住所地區縣(自治縣)、其他用人單位到注冊地區縣(自治縣)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市外用人單位在本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生產經營地區縣(自治縣)參加工傷保險。
第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分級管理,建立市和區縣(自治縣)政府兩級責任分擔機製。
第五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工作。
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傷保險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 建立和完善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工傷康複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體係。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責任製度,采取措施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對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職工應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de)規(gui)定(ding)進(jin)行(xing)職(zhi)業(ye)健(jian)康(kang)檢(jian)查(zha),建(jian)立(li)職(zhi)工(gong)職(zhi)業(ye)健(jian)康(kang)檔(dang)案(an),並(bing)應(ying)當(dang)在(zai)參(can)保(bao)時(shi)提(ti)供(gong)職(zhi)工(gong)職(zhi)業(ye)健(jian)康(kang)檔(dang)案(an)。職(zhi)工(gong)發(fa)生(sheng)工(gong)傷(shang)時(shi),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及(ji)時(shi)救(jiu)治(zhi),並(bing)建(jian)立(li)和(he)完(wan)善(shan)職(zhi)工(gong)工(gong)傷(shang)管(guan)理(li)檔(dang)案(an)。
第二章
第二章是關於工傷保險基金的規定,共有四條。
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納入市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和基金預決算管理製度。
各區縣(自治縣)按an月yue將jiang實shi際ji征zheng收shou的de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基ji金jin全quan額e上shang解jie到dao市shi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基ji金jin財cai政zheng專zhuan戶hu,當dang年nian基ji金jin結jie餘yu轉zhuan為wei儲chu備bei金jin。儲chu備bei金jin主zhu要yao用yong於yu重zhong大da事shi故gu和he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基ji金jin入ru不bu敷fu出chu時shi的de工gong傷shang待dai遇yu支zhi付fu。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儲chu備bei金jin和he基ji金jin預yu決jue算suan管guan理li的de具ju體ti辦ban法fa,由you市shi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會hui同tong市shi財cai政zheng部bu門men製zhi定ding,報bao市sh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批pi準zhun後hou執zhi行xing。
第八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國家行業差別費率和工傷保險費收支情況製定我市工傷保險基準費率;根據我市工傷保險費支出、工(gong)傷(shang)發(fa)生(sheng)率(lv)和(he)職(zhi)業(ye)病(bing)發(fa)生(sheng)狀(zhuang)況(kuang)等(deng)情(qing)況(kuang),製(zhi)定(ding)我(wo)市(shi)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費(fei)率(lv)浮(fu)動(dong)政(zheng)策(ce)。經(jing)辦(ban)機(ji)構(gou)按(an)照(zhao)我(wo)市(shi)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費(fei)率(lv)政(zheng)策(ce),定(ding)期(qi)調(tiao)整(zheng)各(ge)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繳(jiao)費(fei)費(fei)率(lv)。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向征收機關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複費用;
(二)住院夥食補助費;
(三)市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確認)費;
(十)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支出。
第三章
第三章是關於工傷認定相關問題的規定,包括七條。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條例》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負責工傷認定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並填報《事故傷害報告表》;發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負傷3人以上(包括3人)的傷害事故,應在24小時內通過電話、傳真等方式及時報告。
第十二條 職工因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法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參保地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書麵申請。遇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提出工傷認定書麵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參保地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書麵延期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麵答複;對有正當理由的,申請時限最多可以延長30日。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直接向參保地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書麵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書麵申請或延期認定申請的,從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止,期間發生的醫療費、夥食補助費、市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參保地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職工在參保地之外發生事故,參保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委托事故發生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受傷職工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本市用人單位由注冊地或住所地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認定,市外用人單位在本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生產經營地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及受傷職工本人身份證複印件;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或人事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職工發生傷害事故的,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初診證明和病曆資料等;職工患職業病的,提供有職業病診斷資格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gong傷shang認ren定ding申shen請qing人ren提ti供gong材cai料liao不bu完wan整zheng的de,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一yi次ci性xing書shu麵mian告gao知zhi工gong傷shang認ren定ding申shen請qing人ren需xu要yao補bu正zheng的de全quan部bu材cai料liao。提ti供gong補bu正zheng材cai料liao的de期qi限xian一yi般ban不bu超chao過guo15日;遇有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人按照書麵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發現該申請不符合《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受理條件的,應當駁回該工傷認定申請,對申請人出具《駁回工傷認定申請通知書》,並說明理由、告知訴權。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在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後15日內書麵通知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十七條 zhigonghuozhejinqinshurenweishigongshang,yongrendanweiburenweishigongshangde,youshehuibaoxianxingzhengbumenshumiantongzhiyongrendanweitigongjuzhengcailiao,yongrendanweiyingzishoudaojuzhengtongzhizhiriqi15日內提供相關證據。用人單位逾期不提供舉證材料的,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第四章
第四章是關於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法規,共八條。
第十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市、區縣(自治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掛靠在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承擔以下鑒定或確認工作:
(一)工傷職工勞動能力的鑒定;
(二)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確認;
(三)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四)疾病與工傷關聯的確認;
(五)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
(六)工傷康複的確認;
(七)工傷職工舊傷複發的確認;
(八)其他受委托的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條 工傷職工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用人單位、gongshangzhigonghuozheqijinqinshukexianglaodongnenglijiandingweiyuanhuitichulaodongnenglijiandingshenqing。gongshangzhigongtinggongliuxinqimanhuotinggongliuxinqizhongzhi,yingdangjinxinglaodongnenglijianding。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時,應填報《勞動能力鑒定表》,並提交《工傷認定決定書》、病曆及相關診療資料等。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申請其他工傷鑒定(確認)的,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資料。
勞動能力鑒定(確認)具體辦法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製定。
第二十一條 工gong傷shang職zhi工gong再zai次ci發fa生sheng工gong傷shang後hou申shen請qing勞lao動dong能neng力li鑒jian定ding的de,先xian對dui新xin發fa生sheng的de工gong傷shang作zuo出chu勞lao動dong能neng力li鑒jian定ding結jie論lun,再zai結jie合he原yuan有you工gong傷shang作zuo出chu綜zong合he勞lao動dong能neng力li鑒jian定ding結jie論lun。
第二十二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區縣(自治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確認)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確認)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確認),並提交區縣(自治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及相關材料。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再次鑒定(確認)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三條 自生效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或經辦機構認為其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負責首次鑒定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複查鑒定。
第二十四條 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範圍所產生的勞動能力鑒定(確認)費及鑒定檢查費用,參加工傷保險並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或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發生的勞動能力鑒定(確認)費及鑒定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鑒定(確認)結果為與工傷無關聯的疾病、供養親屬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以及再次鑒定(確認)或複查鑒定的結論沒有變化,所產生的鑒定(確認)費及鑒定檢查費用由申請者承擔。
勞動能力鑒定(確認)費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確定。
第二十五條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或者尚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關係。
第五章
第五章是關於工傷保險待遇的內容,共十七條。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參保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並認定為工傷的,按《條例》和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期間的夥食補助費,以及經批準到市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標準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製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第二十八條 職工治療工傷,實行定點醫療。就醫和結算管理辦法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市衛生行政部門製定。工傷醫療、康複、輔助器具配置定點機構管理辦法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製定。
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後發生行政複議、行(xing)政(zheng)訴(su)訟(song)的(de),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和(he)行(xing)政(zheng)訴(su)訟(song)期(qi)間(jian)不(bu)停(ting)止(zhi)支(zhi)付(fu)工(gong)傷(shang)職(zhi)工(gong)治(zhi)療(liao)工(gong)傷(shang)的(de)醫(yi)療(liao)費(fei)用(yong)。經(jing)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或(huo)行(xing)政(zheng)訴(su)訟(song)後(hou)不(bu)予(yu)認(ren)定(ding)為(wei)工(gong)傷(shang)的(de),已(yi)由(you)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基(ji)金(jin)支(zhi)付(fu)的(de)醫(yi)療(liao)費(fei)用(yong)應(ying)及(ji)時(shi)退(tui)還(hai);不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追回。
第三十條 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情況特殊的,工傷職工可直接申請),並提交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等材料。申請人提交資料齊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30日內按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情形特殊的可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15日。
申請享受供養親屬撫恤待遇的,根據所申請的待遇項目提交以下補充材料:
(一)被供養人戶口簿、身份證、公安戶籍管理的生存證明;
(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出具的無生活來源證明;
(三)婚姻關係證明;
(四)民政部門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兒的證明;
(五)養子女的收養證書;
(六)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
第三十一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geyue。shangqingyanzhonghuozheqingkuangteshude,gongshangzhigonghuoqijinqinshuyingzaitinggongliuxinqimanqianshenqingyanchangtinggongliuxinqi,jingcanbaodidelaodongnenglijiandingweiyuanhuiquerenkeyishidangyanchang,danyanchangqixianzuichangbudechaoguo12個月。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對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存在爭議的,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確認。停工留薪期確認及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製定。
第三十二條 對在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期間停工留薪期滿的工傷職工,停發停工留薪期待遇;如因工傷不能從事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不低於病假待遇的標準支付相關待遇。
第三十三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要求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由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根據工傷職工就醫定點醫療機構建議,向參保地區縣(自治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經確認需要安裝、配置的,到工傷保險定點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安裝、配置,所需費用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具體辦法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製定。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受傷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並認定為工傷的,從受傷之日或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十級傷殘的,從生效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的次月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因工死亡的,以其死亡當日計算一次性工亡待遇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年齡,從其死亡的次月起供養親屬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
首次計發一至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金額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最高檔次。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具體繳費辦法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製定。
第三十六條 wuzhishijigongshangzhigongbenrentichuyuyongrendanweijiechulaodongguanxihuozheyongrendanweiyifajiechulaodongguanxide,huoqijizhishijigongshangzhigonglaodonghetongqimanyongrendanweinanyianpaigongzuoerzhongzhilaodongguanxide,ziyuyongrendanweianguidingchengxuzhongzhilaodongguanxizhiriqi,yujingbanjigoudegongshangbaoxianguanxitongshizhongzhi,yougongshangbaoxianjijinzhifuyicixinggongshangyiliaobuzhujin,youyongrendanweizhifuyicixingshangcanjiuyebuzhujin,jifabiaozhunruxia: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解除勞動關係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按五級12個月、六級10個月、七級8個月、八級6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計發。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解除勞動關係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按五級60個月、六級48個月、七級15個月、八級12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6個月計發。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時,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類推,每減少1年遞減1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全額的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工傷職工,不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在本辦法實施前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工傷保險關係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原標準執行;本辦法實施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工傷保險關係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本辦法標準執行。
第三十七條 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其死亡時享受的傷殘津貼或養老保險待遇為基數,按《條例》規定的比例計發。
第三十八條 經複查鑒定,傷殘等級及護理程度發生變化的,自作出複查鑒定結論的次月起,以複查鑒定結論為依據享受《條例》和he本ben辦ban法fa規gui定ding的de除chu一yi次ci性xing傷shang殘can補bu助zhu金jin之zhi外wai的de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待dai遇yu。享xiang受shou傷shang殘can津jin貼tie或huo養yang老lao保bao險xian待dai遇yu的de工gong傷shang人ren員yuan,經jing複fu查zha鑒jian定ding傷shang殘can等deng級ji發fa生sheng變bian化hua的de,原yuan享xiang受shou的de傷shang殘can津jin貼tie或huo養yang老lao保bao險xian待dai遇yu低di於yu同tong期qi同tong等deng級ji傷shang殘can津jin貼tie標biao準zhun的de,從cong複fu查zha鑒jian定ding結jie論lun作zuo出chu的de次ci月yue起qi,傷shang殘can津jin貼tie或huo養yang老lao保bao險xian待dai遇yu調tiao整zheng到dao同tong期qi同tong等deng級ji傷shang殘can津jin貼tie最zui低di標biao準zhun。
革命傷殘軍人解除勞動合同並終止工傷保險關係時,已從工傷保險基金享受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不再重複享受。
第三十九條 gongshangzhigongzaicifashenggongshangde,yixinfashenggongshangdelaodongnenglijiandingdengjixiangshouyicixingshangcanbuzhujin,yizonghelaodongnenglijiandingdengjixiangshouchuyicixingshangcanbuzhujinyiwaidegongshangbaoxiandaiyu。
第四十條 yibenshishangnianduzhigongyuepingjungongzihequanguoshangnianduchengzhenjuminrenjunkezhipeishouruweijishuhedinggongshangbaoxiandaiyushi,ruoshangniandubiaozhunshangweigongbu,kezananshangshangniandubiaozhunhesuan,daishangniandubiaozhungongbuhouzaizhongxinjiesuan。
第四十一條 傷殘津貼、供gong養yang親qin屬shu撫fu恤xu金jin標biao準zhun根gen據ju職zhi工gong平ping均jun工gong資zi和he生sheng活huo費fei用yong變bian化hua等deng情qing況kuang適shi時shi調tiao整zheng,由you市shi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提ti出chu調tiao整zheng方fang案an,報bao市sh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批pi準zhun後hou執zhi行xing。
生活護理費每年從1月1日起以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規定比例計發。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關閉或注銷時,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已yi辦ban理li退tui休xiu的de五wu至zhi十shi級ji工gong傷shang職zhi工gong以yi及ji享xiang受shou工gong亡wang職zhi工gong供gong養yang親qin屬shu撫fu恤xu金jin待dai遇yu的de人ren員yuan,由you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按an本ben市shi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一yi次ci性xing繳jiao納na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統tong籌chou費fei用yong後hou,由you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基ji金jin按an規gui定ding支zhi付fu待dai遇yu,領ling取qu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待dai遇yu的de相xiang關guan手shou續xu移yi交jiao其qi長chang期qi居ju住zhu地di的de鄉xiang鎮zhen(街道)社會保障服務機構,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二)不bu符fu合he辦ban理li退tui休xiu的de五wu至zhi十shi級ji工gong傷shang職zhi工gong與yu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解jie除chu勞lao動dong關guan係xi,終zhong止zhi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關guan係xi,按an本ben辦ban法fa規gui定ding支zhi付fu一yi次ci性xing工gong傷shang醫yi療liao補bu助zhu金jin和he傷shang殘can就jiu業ye補bu助zhu金jin。
第六章
第六章是管理和監督的法規規定,共八條。
第四十三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工傷保險的法律、法規,負責製定工傷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統籌規劃全市工傷保險工作;
(二)製定工傷預防、宣傳、培訓規劃和職業康複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審核工傷保險基金預決算;
(四)製定工傷醫療(康複)定點服務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管理辦法,負責有關審批管理工作;
(五)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工傷認定工作,組織實施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六)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四條 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工傷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負責對用人單位和職工進行工傷保險政策的宣傳、培訓;
(三)負責工傷認定工作;
(四)負責勞動能力鑒定的監督檢查,工傷保險基金的繳納、支付、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五)負責本級經辦機構發生的工傷保險行政爭議的複議工作;
(六)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四十五條 市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管理全市工傷保險基金;
(二)編製工傷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三)負責與工傷醫療、康複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簽訂服務協議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工傷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的各項統計分析工作;
(五)指導、監督、檢查區縣(自治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條 區縣(自治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核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並辦理工傷保險登記、繳費申報,確定繳費費率;
(二)按規定與本行政區域的工傷醫療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
(三)管理工傷保險基金,核定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四)編報工傷保險基金的會計、統計報表;
(五)提供工傷保險待遇查詢和政策谘詢服務;
(六)承辦上級部門和本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條 鄉鎮(街道)社會保障服務機構負責工傷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第四十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負責及時審批、撥付工傷保險基金。
第四十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地方稅務機關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規定,負責工傷保險費的征收,對用人單位在繳納工傷保險費過程中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每年參保職工名單、參保日期、繳費情況、年度內發生的工傷事故、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支付等情況,於次年的1月底前在本單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5天,公示情況書麵報所屬經辦機構備案。經辦機構應當按規定為參保職工建立工傷保險檔案,用人單位和職工有權查詢。
第七章
第七章則是本法的附則內容,共有七條內容。
第五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或少報、漏報參保職工以及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按以下辦法辦理:
(一)2010年12月31日(ri)前(qian)受(shou)傷(shang)的(de)工(gong)傷(shang)人(ren)員(yuan)及(ji)工(gong)亡(wang)職(zhi)工(gong)的(de)供(gong)養(yang)親(qin)屬(shu),按(an)我(wo)市(shi)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由(you)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一(yi)次(ci)性(xing)繳(jiao)納(na)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統(tong)籌(chou)費(fei)用(yong)後(hou)納(na)入(ru)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統(tong)籌(chou)支(zhi)付(fu)管(guan)理(li),納(na)入(ru)統(tong)籌(chou)前(qian)的(de)待(dai)遇(yu)由(you)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支(zhi)付(fu)。
(二)2011年1月1日後受傷的工傷人員及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按《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補繳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後的次月起,新發生的除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外的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五十二條 新(xin)參(can)加(jia)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的(de)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和(he)個(ge)人(ren),從(cong)受(shou)理(li)申(shen)報(bao)當(dang)月(yue)起(qi)繳(jiao)納(na)新(xin)參(can)保(bao)人(ren)員(yuan)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費(fei),受(shou)理(li)申(shen)報(bao)次(ci)日(ri)起(qi)享(xiang)受(shou)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待(dai)遇(yu)。已(yi)參(can)加(jia)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的(de)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減(jian)少(shao)參(can)保(bao)人(ren)員(yuan),從(cong)申(shen)報(bao)減(jian)少(shao)次(ci)月(yue)起(qi)停(ting)止(zhi)繳(jiao)納(na)減(jian)少(shao)人(ren)員(yuan)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費(fei)。
第五十三條 用人單位因少報、瞞報繳費基數,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診斷為職業病的,其工傷待遇按《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未參加工傷保險或已參加工傷保險但傷(亡)時戶籍不在本市的工傷職工、工亡職工以及供養親屬的長期待遇,可實行一次性支付或長期支付兩種辦法。其一次性支付標準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製定。
第五十五條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參照《條例》和本辦法執行。具體辦法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製定。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3〕82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4〕63號)同時廢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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