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第88號
省長 劉偉平 2012年2月28日
甘肅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的職工,均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的工傷保險工作。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
第五條
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按an照zhao屬shu地di化hua管guan理li原yuan則ze,在zai所suo在zai市shi州zhou參can加jia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其qi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工gong作zuo由you市shi州zhou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管guan理li,經jing辦ban業ye務wu由you市shi州zhou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經jing辦ban機ji構gou承cheng辦ban。
在zai省sheng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經jing辦ban機ji構gou參can加jia城cheng鎮zhen職zhi工gong基ji本ben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的de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其qi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工gong作zuo由you省sheng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管guan理li,經jing辦ban業ye務wu由you省sheng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經jing辦ban機ji構gou承cheng辦ban。
跨地區、shengchanliudongxingjiaodaxingyedeyongrendanwei,qigongshangbaoxiangongzuoyoushengshehuibaoxianxingzhengbumenguanli,jingbanyewuyoushengshehuibaoxianjingbanjigouchengban。shengshehuibaoxianjingbanjigouyekeyiweituoxingyeshehuibaoxianjingbanjigoubanlijingbanyewu。
第六條
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應當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
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實行實名製管理。
第七條
市州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進行工傷情況調查、送達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
市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委托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勞動能力鑒定申請、送達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
第八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ri內nei,向xiang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提ti出chu工gong傷shang認ren定ding申shen請qing。遇yu有you特te殊shu情qing況kuang,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提ti出chu書shu麵mian申shen請qing,經jing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同tong意yi,申shen請qing時shi限xian可ke以yi適shi當dang延yan長chang,延yan長chang時shi間jian最zui長chang不bu得de超chao過guo90天。
第九條
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超過前款規定的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第十條
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與用人單位對勞動關係有爭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以生效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裁定為依據。
第十一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二條
市州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工傷認定管轄有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最先接到工傷認定申請的市州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向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指定管轄。
對工傷認定有爭議的市州協商不成又不申請指定管轄的,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向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指定管轄。
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指定管轄的,市州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管轄。
第十三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其工傷職工勞動能力等鑒定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工傷職工勞動能力等鑒定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申請勞動能力再次鑒定,鑒定結論沒有變化的,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十四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suo在zai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或huo者zhe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經jing辦ban機ji構gou認ren為wei傷shang殘can情qing況kuang發fa生sheng變bian化hua的de,可ke以yi向xiang作zuo出chu初chu次ci勞lao動dong能neng力li鑒jian定ding結jie論lun的de勞lao動dong能neng力li鑒jian定ding委wei員yuan會hui申shen請qing勞lao動dong能neng力li複fu查zha鑒jian定ding。
第十五條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夥食補助費(包括當地交通費),按照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省內每天為2%,省外每天為3%,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市州以外就醫,其交通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非住院期間的住宿費,按照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省內每天為5%,省外每天為8%,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非住院期間的夥食補助費按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夥食補助費標準執行。
工傷職工到市州以外就醫,非住院期間的住宿,省內最多不超過3天,省外最多不超過5天。
第十六條
zhigongzaicifashenggongshang,anzhaoxinfashenggongshangdeshangcandengjixiangshouyicixingshangcanbuzhujindaiyu。genjuguidingyingdangxiangshoushangcanjintiede,anzhaoxinrendingdeshangcandengjixiangshoushangcanjintiedaiyu。
第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liujishangcan,jingbenrentichuyuyongrendanweijiechuhuozhezhongzhilaodongguanxide,yingdangyijiechuhuozhongzhilaodongguanxiqianbenrengongziweijishu,yougongshangbaoxianjijinzhifuyicixinggongshangyiliaobuzhujin,youyongrendanweizhifuyicixingshangcanjiuyebuzhujin。yicixinggongshangyiliaobuzhujinbiaozhunwei:五級傷殘18個月,六級傷殘1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18個月,六級傷殘16個月。
第十八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應以終止或解除勞動、聘(pin)用(yong)合(he)同(tong)前(qian)本(ben)人(ren)工(gong)資(zi)為(wei)基(ji)數(shu),由(you)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基(ji)金(jin)支(zhi)付(fu)一(yi)次(ci)性(xing)工(gong)傷(shang)醫(yi)療(liao)補(bu)助(zhu)金(jin),由(you)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支(zhi)付(fu)一(yi)次(ci)性(xing)傷(shang)殘(can)就(jiu)業(ye)補(bu)助(zhu)金(jin)。一(yi)次(ci)性(xing)工(gong)傷(shang)醫(yi)療(liao)補(bu)助(zhu)金(jin)標(biao)準(zhun)為(wei):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
第十九條
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根據全省職工平均工資變化情況,對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適時進行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省衛生部門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提出分類行業基準費率的具體標準,並製定費率浮動的具體辦法。
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所屬行業內相應的基準費率檔次確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率。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相關規定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係,該職工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自診斷、鑒定之日起一年內,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向原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達到退休年齡或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其工傷認定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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