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
會議公告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決定》已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0年9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9月29日[1]
條例全文
(2003年12月19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9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決定》修正)
(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修正條例
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六條修改為:"交費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daikoudaijiaoshehuibaoxianfeihuozhezaihuanjiaoqimanhoubuzuebujiaoshehuibaoxianfeide,youdifangshuiwujiguanzelingxianqijiaonahuozhebuzu,bingyifajiashouzhinajin。zhinajinbingrushehuibaoxianjijin。"
本決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維護參保單位和參保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繳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範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國企業的分支機構,下同)及其職工,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編製外聘用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範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城鎮集體企業、chengzhensiyingqiyeheqitachengzhenqiyejiqizhigong,guojiajiguanjiqigongzuorenyuan,shiyedanweijiqizhigong,shehuituantijiqizhuanzhirenyuan,minbanfeiqiyedanweijiqizhigong,chengzhengetigongshanghujiqigugong。
失業保險費征繳範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城鎮集體企業、城(cheng)鎮(zhen)私(si)營(ying)企(qi)業(ye)和(he)其(qi)他(ta)城(cheng)鎮(zhen)企(qi)業(ye)及(ji)其(qi)職(zhi)工(gong),事(shi)業(ye)單(dan)位(wei)及(ji)其(qi)職(zhi)工(gong),社(she)會(hui)團(tuan)體(ti)及(ji)其(qi)專(zhuan)職(zhi)人(ren)員(yuan),國(guo)家(jia)機(ji)關(guan)及(ji)其(qi)編(bian)製(zhi)外(wai)聘(pin)用(yong)人(ren)員(yuan),民(min)辦(ban)非(fei)企(qi)業(ye)單(dan)位(wei)及(ji)其(qi)職(zhi)工(gong),有(you)雇(gu)工(gong)的(de)城(cheng)鎮(zhen)個(ge)體(ti)工(gong)商(shang)戶(hu)及(ji)其(qi)雇(gu)工(gong)。
工傷保險費征繳範圍:各類企業,未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製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生育保險費征繳範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
第四條 符合本條例第三條征繳範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費基、費率,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在稅前列支,繳費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五條 社會保險費實行集中、統一征收。
征繳的社會保險費分別納入相關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社會保險事務。
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負領導責任,協調解決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中的問題,保證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依法、有序地進行;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機製,通過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財政預算補助、依法劃轉部分國有資產、社會籌集等措施,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基金。
第八條 征繳社會保險費和經辦社會保險業務所需經費列入部門預算,由財政撥付,不得從社會保險費中支取。
第二章 征繳管理
第九條 繳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的登記、變更登記,並持社會保險登記證到地方稅務機關建立繳費關係。
繳費單位依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改製的,社會保險關係不變;繳費單位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繳費單位辦理社會保險注銷時,應當到地方稅務機關結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後,再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條 繳費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zhigonggongzishouruhefeilvanyuexiangshehuibaoxianjingbanjigoushenbaoyingdangjiaonadeshehuibaoxianfeishue,jingshehuibaoxianjingbanjigouhedinghou,zaiguidingdeqixianneianyuejiaonashehuibaoxianfei,bingyifalvxingdaikoudaijiaoshehuibaoxianfeideyiwu。
前款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是指繳費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職工工資收入是指繳費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本人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其他工資性收入等)。
第十一條 繳(jiao)費(fei)單(dan)位(wei)與(yu)繳(jiao)費(fei)個(ge)人(ren)解(jie)除(chu)或(huo)者(zhe)終(zhong)止(zhi)勞(lao)動(dong)合(he)同(tong)後(hou),繳(jiao)費(fei)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在(zai)十(shi)日(ri)內(nei)向(xiang)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經(jing)辦(ban)機(ji)構(gou)申(shen)請(qing)辦(ban)理(li)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關(guan)係(xi)保(bao)留(liu)或(huo)者(zhe)轉(zhuan)移(yi)手(shou)續(xu),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經(jing)辦(ban)機(ji)構(gou)應(ying)當(dang)在(zai)十(shi)日(ri)內(nei)辦(ban)結(jie)。
參(can)加(jia)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的(de)異(yi)地(di)就(jiu)業(ye)的(de)城(cheng)鎮(zhen)居(ju)民(min)和(he)進(jin)城(cheng)務(wu)工(gong)的(de)農(nong)村(cun)居(ju)民(min),在(zai)終(zhong)止(zhi)或(huo)者(zhe)解(jie)除(chu)勞(lao)動(dong)合(he)同(tong)後(hou),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經(jing)辦(ban)機(ji)構(gou)應(ying)當(dang)根(gen)據(ju)本(ben)人(ren)意(yi)願(yuan),按(an)照(zhao)國(guo)家(jia)和(he)省(she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規(gui)定(ding)給(gei)予(yu)保(bao)留(liu)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關(guan)係(xi)或(huo)者(zhe)隨(sui)同(tong)轉(zhuan)移(yi)個(ge)人(ren)賬(zhang)戶(hu)、接續社會保險關係;對無法轉移、接續社會保險關係的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可以將個人賬戶儲存額、失業保險生活補助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繳jiao費fei年nian限xian不bu滿man十shi五wu年nian的de進jin城cheng務wu工gong的de農nong村cun居ju民min,其qi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個ge人ren賬zhang戶hu儲chu存cun額e歸gui其qi本ben人ren所suo有you,在zai其qi達da到dao城cheng鎮zhen職zhi工gong退tui休xiu年nian齡ling後hou一yi次ci性xing地di領ling取qu,並bing享xiang受shou國guo家jia和he省she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規gui定ding的de有you關guan待dai遇yu。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申報的情況;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實際繳納情況。
地方稅務機關在征繳過程中發現繳費單位申報不實的,應當及時將繳費單位實際的職工工資總額、職(zhi)工(gong)工(gong)資(zi)收(shou)入(ru)提(ti)供(gong)給(gei)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經(jing)辦(ban)機(ji)構(gou),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經(jing)辦(ban)機(ji)構(gou)應(ying)當(dang)重(zhong)新(xin)核(he)定(ding)。繳(jiao)費(fei)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按(an)照(zhao)地(di)方(fang)稅(shui)務(wu)機(ji)關(guan)計(ji)算(suan)的(de)數(shu)額(e),先(xian)行(xing)繳(jiao)納(na)當(dang)月(yue)的(de)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費(fei)。
第十三條 鼓勵自由職業者等人員按照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
以個人名義參加社會保險或者續保的,可以采用一年申報一次繳費數額和定期繳費的方式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四條 繳費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國家規定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
(一)未依法申報社會保險費數額的;
(二)不設置賬簿的;
(三)賬簿賬目混亂、原始憑證殘缺不全,難以計算的;
(四)拒不提供財務、勞動分配資料或者銷毀賬簿、憑證的;
(五)申報的社會保險費數據與實際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減免社會保險費。
jiaofeidanweiqueyinteshukunnanzanshiwunenglijiaonashehuibaoxianfeide,yingdangtigongzichandanbaohuozheqitayouxiaojiaofeidanbao,jingxianjiyishangdifangshuiwujiguanzhengqiutongjirenliziyuanshehuibaozhangxingzhengbumenhecaizhengbumenyijianhouyuyipizhun,keyihuanjiaochujibenyiliaobaoxianfeizhiwaideshehuibaoxianfei,huanjiaoqibudechaoguoliugeyue。huanjiaoqimanhou,jiaofeidanweiyingdangzuebujiaohuanjiaodeshehuibaoxianfeijiqiyinxinghuoqicunkuanlixi。huanjiaoqineibujiashouzhinajin。
第十六條 交費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daikoudaijiaoshehuibaoxianfeihuozhezaihuanjiaoqimanhoubuzuebujiaoshehuibaoxianfeide,youdifangshuiwujiguanzelingxianqijiaonahuozhebuzu,bingyifajiashouzhinajin。zhinajinbingrushehuibaoxianjijin。
第十七條 繳費單位因解散、破產、撤銷進行資產變現、土地處置和淨資產分配時,應當優先安排償還所欠的職工工資、職工安置費用和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在分立、合並、beijianbingshi,yingdangdaodifangshuiwujiguanjieqingyingdangjiaonadeshehuibaoxianfei,mingquejixujiaonadezeren,binganzhaobentiaolidijiutiaodeguidingbanlishehuibaoxianbiangengdengjishouxu。
第十八條 地方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征收社會保險費,不得不征、少征、漏征;在征稅費過程中發現應當參加社會保險而未參加的繳費單位,應當督促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及時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征收社會保險費使用江蘇省財政部門監製的專用票據。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職責,認真審核繳費單位的繳費基數,不得不核、少核、漏核;做好個人賬戶的記錄和管理工作;每年至少向繳費個人發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清單和失業保險繳費清單,反映繳費個人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保存繳費和支付記錄資料,並保證其完整、安全。
地方稅務機關每年應當向繳費單位發送一次繳費清單。
第二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di)方(fang)稅(shui)務(wu)機(ji)關(guan)和(he)財(cai)政(zheng)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加(jia)強(qiang)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費(fei)征(zheng)收(shou)管(guan)理(li)信(xin)息(xi)係(xi)統(tong)的(de)建(jian)設(she),建(jian)立(li)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費(fei)征(zheng)繳(jiao)信(xin)息(xi)互(hu)聯(lian)網(wang)絡(luo)和(he)信(xin)息(xi)共(gong)享(xiang)製(zhi)度(du),為(wei)繳(jiao)費(fei)單(dan)位(wei)提(ti)供(gong)信(xin)息(xi)服(fu)務(wu)。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caizhengbumenyingdanganzhaogezidezhizefengong,xianghupeihehezhichi,gongtongzuohaoshehuibaoxianfeizhengjiaojianduguanlihejiandujianzhagongzuo,yifazhachuzhengjiaoweifaanjian。gonghuizuzhiyifacanjiajiandujianzha。gongshangxingzhengguanli、銀行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職責範圍內給予支持、協助。
第二十二條 jiaofeidanweiyingdangmeinianxiangbendanweizhigonggongbubendanweiquannianshehuibaoxianfeijiaonaqingkuang,bingxiangzhigongdaibiaodahuibaogao,jieshougonghuihezhigongdejiandu。shehuibaoxianjingbanjigouhegonghuiyingdangducujiaofeidanweixiangbendanweizhigonggongbuquannianshehuibaoxianfeijiaonaqingkuang。
第二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和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對社會保險費征繳、代扣代繳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複印有關資料,並有責任為被檢查的單位和人員保守秘密。
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如實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表等資料,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和隱匿有關資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未出示的,被檢查單位和人員有權拒絕檢查。
第二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將繳費單位的違法行為以及由此侵害繳費個人合法權益的情況,告知繳費單位的工會、繳費單位的上級管理單位和繳費個人,並可以向社會公布。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和稽查,定期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反饋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免費為繳費單位、繳jiao費fei個ge人ren查zha詢xun繳jiao費fei記ji錄lu或huo者zhe個ge人ren賬zhang戶hu提ti供gong服fu務wu。當dang事shi人ren提ti出chu清qing單dan與yu實shi際ji情qing況kuang不bu符fu的de,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經jing辦ban機ji構gou應ying當dang及ji時shi複fu核he,並bing將jiang複fu核he結jie果guo告gao知zhi當dang事shi人ren。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有關社會保險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對舉報的情況,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對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支情況以及財政專戶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社會保險費征收和社會保險基金實施審計監督;在對有關單位進行財政、財cai務wu收shou支zhi和he負fu責ze人ren經jing濟ji責ze任ren審shen計ji時shi,應ying當dang將jiang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費fei情qing況kuang列lie為wei審shen計ji內nei容rong。發fa現xian未wei繳jiao納na或huo者zhe未wei足zu額e繳jiao納na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費fei的de,應ying當dang督du促cu其qi足zu額e繳jiao納na,並bing將jiang有you關guan情qing況kuang通tong知zhi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經jing辦ban機ji構gou和he地di方fang稅shui務wu機ji關guan。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進行營業執照年度檢查、辦ban理li變bian更geng或huo者zhe注zhu銷xiao手shou續xu時shi,應ying當dang督du促cu企qi業ye依yi法fa履lv行xing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繳jiao費fei義yi務wu,對dui未wei履lv行xing義yi務wu的de,應ying當dang將jiang有you關guan情qing況kuang通tong知zhi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經jing辦ban機ji構gou和he地di方fang稅shui務wu機ji關guan。
監察機關對國家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社會保險費征繳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職責依法實施監察。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保證社會保險金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按時足額支付給參保個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繳和加收滯納金,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xing事shi處chu罰fa外wai,由you人ren力li資zi源yuan社she會hui保bao障zhang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或huo者zhe地di方fang稅shui務wu機ji關guan對dui直zhi接jie負fu責ze的de主zhu管guan人ren員yuan和he其qi他ta直zhi接jie責ze任ren人ren員yuan處chu以yi五wu千qian元yuan以yi上shang二er萬wan元yuan以yi下xia的de罰fa款kuan。
第三十條 未按照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經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采取轉移、隱(yin)匿(ni)賬(zhang)戶(hu)等(deng)手(shou)段(duan)妨(fang)礙(ai)追(zhui)繳(jiao)的(de),由(you)地(di)方(fang)稅(shui)務(wu)機(ji)關(guan)作(zuo)出(chu)強(qiang)製(zhi)征(zheng)繳(jiao)決(jue)定(ding),當(dang)事(shi)人(ren)在(zai)法(fa)定(ding)期(qi)限(xian)內(nei)既(ji)不(bu)申(shen)請(qing)複(fu)議(yi)也(ye)不(bu)提(ti)起(qi)行(xing)政(zheng)訴(su)訟(song)的(de),地(di)方(fang)稅(shui)務(wu)機(ji)關(guan)可(ke)以(yi)申(shen)請(qing)人(ren)民(min)法(fa)院(yuan)依(yi)法(fa)強(qiang)製(zhi)執(zhi)行(xing)。人(ren)民(min)法(fa)院(yuan)可(ke)以(yi)依(yi)法(fa)書(shu)麵(mian)通(tong)知(zhi)其(qi)開(kai)戶(hu)銀(yin)行(xing)或(huo)者(zhe)其(qi)他(ta)金(jin)融(rong)機(ji)構(gou)從(cong)其(qi)存(cun)款(kuan)中(zhong)扣(kou)劃(hua)相(xiang)當(dang)於(yu)應(ying)繳(jiao)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費(fei)和(he)滯(zhi)納(na)金(jin)的(de)數(shu)額(e),或(huo)者(zhe)拍(pai)賣(mai)、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繳費額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
第三十一條 繳費單位和有關人員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nashuishenbaobiaodengziliaode,yourenliziyuanshehuibaozhangxingzhengbumenhuozhedifangshuiwujiguanzelingxianqigaizheng,duijiaofeidanweichuyiwuqianyuanyishangerwanyuanyixiafakuan,bingkeyiduizhijiefuzedezhuguanrenyuanheqitazhijiezerenrenyuanchuyiyiqianyuanyishangwuqianyuanyixiadefakuan。
第三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費流失的,或者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擠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追回流失和被截留、擠占、挪用的資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difangshuiwujiguanhegongzuorenyuancaiquxingzhengxingweibudanghuozheyinxielushangyemimi,zaochengjiaofeidanweijingjisunshide,yingdangyifachengdanpeichangzeren。peichangfeiyongbudezaishehuibaoxianjijinzhongliezhi。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舉辦的企業,其社會保險費的征繳適用本條例。
外籍員工和香港、澳門、台灣員工的社會保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決定第三條規定以外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其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比例、個人賬戶記賬比例和計發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多保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