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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歲買什麼保險好?

北京城鎮職工醫療保險

來源:360百科

基本簡介

北京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指在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一個以基本醫療保障為基礎的包括大病醫療互助製度、企業補充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特te困kun人ren員yuan醫yi療liao救jiu助zhu製zhi度du等deng內nei容rong的de社she會hui醫yi療liao保bao障zhang體ti係xi。這zhe個ge社she會hui醫yi療liao保bao障zhang體ti係xi所suo需xu的de資zi金jin,主zhu要yao通tong過guo設she立li基ji本ben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基ji金jin和he補bu充chong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大da額e醫yi療liao費fei用yong互hu助zhu資zi金jin解jie決jue。

主要種類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利息;

(四)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滯納金;

(五)依法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其它資金。

申請方法

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可參與。

基(ji)本(ben)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費(fei)由(you)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和(he)職(zhi)工(gong)個(ge)人(ren)共(gong)同(tong)繳(jiao)納(na)。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和(he)職(zhi)工(gong)應(ying)當(dang)按(an)時(shi)足(zu)額(e)繳(jiao)納(na)基(ji)本(ben)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費(fei)。不(bu)按(an)時(shi)足(zu)額(e)繳(jiao)納(na)的(de),不(bu)計(ji)個(ge)人(ren)帳(zhang)戶(hu),基(ji)本(ben)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統(tong)籌(chou)基(ji)金(jin)不(bu)予(yu)支(zhi)付(fu)其(qi)醫(yi)療(liao)費(fei)用(yong)。

職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低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高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為繳費工資基數,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法確定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保險待遇

基(ji)本(ben)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統(tong)籌(chou)基(ji)金(jin)和(he)個(ge)人(ren)帳(zhang)戶(hu)劃(hua)定(ding)各(ge)自(zi)支(zhi)付(fu)範(fan)圍(wei),分(fen)別(bie)核(he)算(suan),不(bu)得(de)互(hu)相(xiang)擠(ji)占(zhan)。符(fu)合(he)基(ji)本(ben)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基(ji)金(jin)支(zhi)付(fu)範(fan)圍(wei)的(de)醫(yi)療(liao)費(fei)用(yong),由(you)基(ji)本(ben)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統(tong)籌(chou)基(ji)金(jin)和(he)個(ge)人(ren)帳(zhang)戶(hu)分(fen)別(bie)支(zhi)付(fu)。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當符合本市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以及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

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以及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製定。

法律政策

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不(bu)按(an)照(zhao)規(gui)定(ding)繳(jiao)納(na)基(ji)本(ben)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費(fei)或(huo)者(zhe)大(da)額(e)醫(yi)療(liao)費(fei)用(yong)互(hu)助(zhu)資(zi)金(jin),致(zhi)使(shi)基(ji)本(ben)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基(ji)金(jin)未(wei)能(neng)按(an)照(zhao)規(gui)定(ding)劃(hua)入(ru)個(ge)人(ren)帳(zhang)戶(hu),職(zhi)工(gong)和(he)退(tui)休(xiu)人(ren)員(yuan)不(bu)能(neng)享(xiang)受(shou)相(xiang)關(guan)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待(dai)遇(yu)的(de),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賠(pei)償(chang)職(zhi)工(gong)和(he)退(tui)休(xiu)人(ren)員(yuan)由(you)此(ci)造(zao)成(cheng)的(de)損(sun)失(shi)。

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或者不按照規定申報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致使基本醫療保險費漏繳、少繳,或者不按照規定代扣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個人騙取醫療保險金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追回,並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定點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並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零售藥店資格。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違反醫療、藥品、物價等管理規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提請有關部門處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資格。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醫療保險規定,致使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不按照規定支付醫療保險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進行批評,並責令其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醫療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單位或者個人挪用醫療保險基金的,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