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
管理辦法信息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14年第3號
現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項俊波
2014年4月4日
修改決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六條修改為:"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bao險xian公gong司si從cong事shi保bao險xian資zi金jin運yun用yong應ying當dang符fu合he中zhong國guo保bao監jian會hui相xiang關guan比bi例li要yao求qiu,具ju體ti規gui定ding由you中zhong國guo保bao監jian會hui另ling行xing製zhi定ding。中zhong國guo保bao監jian會hui可ke以yi根gen據ju情qing況kuang調tiao整zheng保bao險xian資zi金jin運yun用yong的de投tou資zi比bi例li"。
本決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發布。
辦法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
(2010年7月30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9號發布;根據2014年4月4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4年第3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保險資金運用行為,防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維護保險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活動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資金,是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本外幣計價的資本金、公積金、未分配利潤、各項準備金及其他資金。
第四條 保險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符合償付能力監管要求,根據保險資金性質實行資產負債管理和全麵風險管理,實現集約化、專業化、規範化和市場化。
第五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資金運用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資金運用形式
第一節 資金運用範圍
第六條 保險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資金從事境外投資的,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監管規定。
第七條 保險資金辦理銀行存款的,應當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存款銀行:
(一)資本充足率、淨資產和撥備覆蓋率等符合監管要求;
(二)治理結構規範、內控體係健全、經營業績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連續三年信用評級在投資級別以上。
第八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債券,應當達到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且符合規定要求的信用級別,主要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及符合規定的其他債券。
第九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股票,主要包括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的股票。
投資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幣認購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條 保險資金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淨資產連續三年保持在人民幣一億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最近三年沒有不良記錄;
(三)建立有效的證券投資基金和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之間的防火牆機製;
(四)投資團隊穩定,曆史投資業績良好,管理資產規模或者基金份額相對穩定。
第十一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產,是指土地、建築物及其它附著於土地上的定著物。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製定。
第十二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應當為境內依法設立和注冊登記,且未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第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不得使用各項準備金購置自用不動產或者從事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
第十四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滿足有關償付能力監管規定。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保險子公司不符合中國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要求的,該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投資。
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限於下列企業:
(一)保險類企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
(二)非保險類金融企業;
(三)與保險業務相關的企業。
第十五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存款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買入被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的股票;
(三)投資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或者資產增值價值、高汙染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項目的企業股權和不動產;
(四)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
(五)從事創業風險投資;
(六)將保險資金運用形成的投資資產用於向他人提供擔保或者發放貸款,個人保單質押貸款除外;
(七)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投資行為。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有關情況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禁止性規定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六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baoxiangongsicongshibaoxianzijinyunyongyingdangfuhezhongguobaojianhuixiangguanbiliyaoqiu,jutiguidingyouzhongguobaojianhuilingxingguiding。zhongguobaojianhuikeyigenjuqingkuangtiaozhengbaoxianzijinyunyongdetouzibili。
第十七條 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和非壽險非預定收益投資型保險產品的資金運用,應當在資產隔離、資產配置、投資管理、人員配備、投資交易和風險控製等環節,獨立於其他保險產品資金,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製定。
第二節 資金運用模式
第十八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按照"集中管理、統一配置、專業運作"的要求,實行保險資金的集約化、專業化管理。
保險資金應當由法人機構統一管理和運用,分支機構不得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業務。
第十九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實施保險資金運用第三方托管和監督,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製定。
托管的保險資產獨立於托管機構固有資產,並獨立於托管機構托管的其他資產。托管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托管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二十條 托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托管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保險資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資產估值;
(二)監督投資行為;
(三)向有關當事人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業秘密;
(五)法律、法規、中國保監會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托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托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托管資金;
(二)混合管理托管資金和自有資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托管賬戶資金;
(三)利用托管資金及其相關信息謀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投資管理能力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相關標準。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根據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資或者委托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進行投資。
第二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托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投資的,應當訂立書麵合同,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確保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職責各自獨立。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履行製定資產戰略配置指引、選擇受托人、監督受托人執行情況、評估受托人投資績效等職責。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執行委托人資產配置指引,根據保險資金特性構建投資組合,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第二十四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托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投資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妨礙、幹預受托機構正常履行職責;
(二)要求受托機構提供其他委托機構信息;
(三)要求受托機構提供最低投資收益保證;
(四)非法轉移保險利潤;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受托管理保險資金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合同約定投資;
(二)不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托資金或者不同委托機構資金;
(四)挪用受托資金;
(五)向委托機構提供最低投資收益承諾;
(六)以保險資金及其投資形成的資產為他人設定擔保;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可以將保險資金運用範圍的投資品種作為基礎資產,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托投資或者購買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及時向有關當事人披露資金投向、投資管理、資金托管、風險管理和重大突發事件等信息,並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受托資產規模、資產類別、產品風險特征、投資業績等因素,按照市場化原則,以合同方式與委托或者投資機構,約定管理費收入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是指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為發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bao)險(xian)公(gong)司(si)以(yi)及(ji)保(bao)險(xian)資(zi)產(chan)管(guan)理(li)機(ji)構(gou)等(deng)投(tou)資(zi)人(ren)發(fa)售(shou)產(chan)品(pin)份(fen)額(e),募(mu)集(ji)資(zi)金(jin),並(bing)選(xuan)聘(pin)商(shang)業(ye)銀(yin)行(xing)等(deng)專(zhuan)業(ye)機(ji)構(gou)為(wei)托(tuo)管(guan)人(ren),為(wei)投(tou)資(zi)人(ren)利(li)益(yi)開(kai)展(zhan)的(de)投(tou)資(zi)管(guan)理(li)活(huo)動(dong)。
第三章 決策運行機製
第一節 組織結構與職責
第二十七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在公司章程和相關製度中明確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的保險資金運用職責,實現保險資金運用決策權、運營權、監督權相互分離,相互製衡。
第二十八條 保險資金運用實行董事會負責製。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對資產配置和投資政策、風險控製、合規管理承擔最終責任,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製度;
(二)確定保險資金運用的管理方式;
(三)審定投資決策程序和授權機製;
(四)審定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年度投資計劃和投資指引及相關調整方案;
(五)決定重大投資事項;
(六)審定新投資品種的投資策略和運作方案;
(七)建立資金運用績效考核製度;
(八)其他相關職責。
董事會應當設立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和風險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決定委托投資,以及投資無擔保債券、股票、股權和不動產等重大保險資金運用事項,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層根據董事會授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保險資金運用的日常運營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保險資金運用與財務、精算、產品和風控等部門之間的協商機製;
(三)審議資產管理部門擬定的保險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策略,並提交董事會審定;
(四)控製和管理保險資金運用風險;
(五)執行經董事會審定的資產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策略;
(六)提出調整資產戰略配置調整方案;
(七)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設置專門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並獨立於財務、精算、風險控製等其他業務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製度;
(二)擬定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策略;
(三)擬定資產戰略配置調整方案;
(四)執行年度資產配置計劃;
(五)實施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措施;
(六)其他職責。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自行投資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負責日常投資和交易管理;委托投資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履行委托人職責,監督投資行為和評估投資業績等職責。
第三十二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在投資研究、資產清算、風險控製、業績評估、相關保障等環節設置崗位,建立防火牆體係,實現專業化、規範化、程序化運作。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自行投資的,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設置投資、交易等與資金運用業務直接相關的崗位。
第三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風險管理部門以及具有相應管理職能的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製度;
(二)審核和監控保險資金運用合法合規性;
(三)識別、評估、跟蹤、控製和管理保險資金運用風險;
(四)定期報告資金運用風險管理狀況;
(五)其他職責。
第三十四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設立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
首(shou)席(xi)風(feng)險(xian)管(guan)理(li)執(zhi)行(xing)官(guan)為(wei)公(gong)司(si)高(gao)級(ji)管(guan)理(li)人(ren)員(yuan),負(fu)責(ze)組(zu)織(zhi)和(he)指(zhi)導(dao)保(bao)險(xian)資(zi)產(chan)管(guan)理(li)機(ji)構(gou)風(feng)險(xian)管(guan)理(li),履(lv)職(zhi)範(fan)圍(wei)應(ying)當(dang)包(bao)括(kuo)保(bao)險(xian)資(zi)產(chan)管(guan)理(li)機(ji)構(gou)運(yun)作(zuo)的(de)所(suo)有(you)業(ye)務(wu)環(huan)節(jie),獨(du)立(li)向(xiang)董(dong)事(shi)會(hui)、中國保監會報告有關情況,提出防範和化解重大風險建議。
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不得主管投資管理。如需更換,應當於更換前至少五個工作日向中國保監會書麵說明理由和其履職情況。
第二節 資金運用流程
第三十五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保險資金運用的管理製度和內部控製機製,明確各個環節、有關崗位的銜接方式及操作標準,嚴格分離前、中、後台崗位責任,定期檢查和評估製度執行情況,做到權責分明、相對獨立和相互製衡。相關製度包括但不限於:
(一)資產配置相關製度;
(二)投資研究、決策和授權製度;
(三)交易和結算管理製度;
(四)績效評估和考核製度;
(五)信息係統管理製度;
(六)風險管理製度等。
第三十六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以獨立法人為單位,統籌境內境外兩個市場,綜合償付能力約束、外部環境、風險偏好和監管要求等因素,分析保險資金成本、現金流和期限等負債指標,選擇配置具有相應風險收益特征、期限及流動性的資產。
第三十七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專業化分析平台,並利用外部研究成果,研究製定涵蓋交易對手管理和投資品種選擇的模型和製度,構建投資池、備選池和禁投池體係,實時跟蹤並分析市場變化,為保險資金運用決策提供依據。
第三十八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相對集中、分級管理、權責統一的投資決策和授權製度,明確授權方式、權限、標準、程序、時效和責任,並對授權情況進行檢查和逐級問責。
第三十九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bao)險(xian)公(gong)司(si)應(ying)當(dang)建(jian)立(li)和(he)完(wan)善(shan)公(gong)平(ping)交(jiao)易(yi)機(ji)製(zhi),有(you)效(xiao)控(kong)製(zhi)相(xiang)關(guan)人(ren)員(yuan)操(cao)作(zuo)風(feng)險(xian)和(he)道(dao)德(de)風(feng)險(xian),防(fang)範(fan)交(jiao)易(yi)係(xi)統(tong)的(de)技(ji)術(shu)安(an)全(quan)疏(shu)漏(lou),確(que)保(bao)交(jiao)易(yi)行(xing)為(wei)的(de)合(he)規(gui)性(xing)、公平性和有效性。公平交易機製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實行集中交易製度,嚴格隔離投資決策與交易執行;
(二)構建符合相關要求的集中交易監測係統、預警係統和反饋係統;
(三)建立完善的交易記錄製度;
(四)在賬戶設置、研究支持、資源分配、人員管理等環節公平對待不同資金等。
第四十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以資產負債管理為核心的績效評估體係和評估標準,定期開展保險資金運用績效評估和歸因分析,推進長期投資、價值投資和分散化投資,實現保險資金運用總體目標。
第四十一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資金運用信息管理係統,減少或者消除人為操縱因素,自動識別、預警報告和管理控製資產管理風險,確保實時掌握風險狀況。
信息管理係統應當設定合規性和風險指標閥值,將風險監控的各項要素固化到相關信息技術係統之中,降低操作風險、防止道德風險。
xinxiguanlixitongyingdangjianliquanmianfengxianguanlishujuku,shoujihezhengheshichangjichuziliao,jilubaoxianzijinguanlihetouzijiaoyideyuanshishuju,baozhengxinxipingtaigongxiang。
第四章 風險管控
第四十二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全麵覆蓋、全程監控、全員參與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組織體係和運行機製,改進風險管理技術和信息技術係統,通過管理係統和稽核審計等手段,分類、識別、量化和評估各類風險,防範和化解風險。
第四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製資產負債錯配風險,以償付能力約束和保險產品負債特性為基礎,加強成本收益管理、期限管理和風險預算,確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限額,采用缺口分析、敏感性和情景測試等方法,評估和管理資產錯配風險。
第四十四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baoxiangongsiyingdangguanlihekongzhiliudongxingfengxian,genjubaoxianyewutedianhefengxianpianhao,ceshibutongzhuangkuangxiakeyichengshoudeliudongxingfengxianshuipinghezishenfengxianchengshounengli,zhidingliudongxingfengxianguanlicelve、政策和程序,防範流動性風險。
第四十五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製市場風險,評估和管理利率風險、彙率風險以及金融市場波動風險,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評估和管理機製,實行市場風險限額管理。
第四十六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bao)險(xian)公(gong)司(si)應(ying)當(dang)管(guan)理(li)和(he)控(kong)製(zhi)信(xin)用(yong)風(feng)險(xian),建(jian)立(li)信(xin)用(yong)風(feng)險(xian)管(guan)理(li)製(zhi)度(du),及(ji)時(shi)跟(gen)蹤(zong)評(ping)估(gu)信(xin)用(yong)風(feng)險(xian),跟(gen)蹤(zong)分(fen)析(xi)持(chi)倉(cang)信(xin)用(yong)品(pin)種(zhong)和(he)交(jiao)易(yi)對(dui)手(shou),定(ding)期(qi)組(zu)織(zhi)回(hui)測(ce)檢(jian)驗(yan)。
第四十七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同業拆借、zhaiquanhuigouherongzirongquanyewuguanli,yangekongzhirongziguimoheshiyongganggan,jinzhitoujihuozheyongduanqichaijiezijintouzigaofengxianheliudongxingchadezichan。baoxianzijincanyuyanshengchanpinjiaoyi,jinxianyuduichongfengxian,budeyongyutoujihefangdajiaoyi,jutibanfayouzhongguobaojianhuizhiding。
第四十八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bao險xian公gong司si應ying當dang發fa揮hui內nei部bu稽ji核he和he外wai部bu審shen計ji的de監jian督du作zuo用yong,每mei年nian至zhi少shao進jin行xing一yi次ci保bao險xian資zi金jin運yun用yong內nei部bu全quan麵mian稽ji核he審shen計ji。內nei控kong審shen計ji報bao告gao應ying當dang揭jie示shi保bao險xian資zi金jin運yun用yong管guan理li的de合he規gui情qing況kuang和he風feng險xian狀zhuang況kuang。主zhu管guan投tou資zi的de高gao級ji管guan理li人ren員yuan、保險資金運用部門負責人和重要崗位人員離職前,應當進行離任審計。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定期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保險資金運用內部稽核審計結果和有關人員離任審計結果。
第四十九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baoxiangongsiyingdangjianlibaoxianzijinyunyongfengxianchuzhijizhi,zhidingyingjiyuan,jishikongzhihehuajiefengxianyinhuan。touzizichanfashengdafubianzhihuozhechuxianzhaiquanbunengqingchangde,yingdangzhidingchuzhifangan,bingjishibaogaozhongguobaojianhui。
第五十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確保風險管控相關崗位和人員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知情權和查詢權,有權查閱、詢問所有與保險資金運用業務相關的數據、資料和細節,並列席與保險資金運用相關的會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督管理,采取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
第五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應當根據公司治理結構、償付能力、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金運用實行分類監管、持續監管和動態評估。
中zhong國guo保bao監jian會hui應ying當dang強qiang化hua對dui保bao險xian公gong司si的de資zi本ben約yue束shu,確que定ding保bao險xian資zi金jin運yun用yong風feng險xian監jian管guan指zhi標biao體ti係xi,並bing根gen據ju評ping估gu結jie果guo,采cai取qu相xiang應ying監jian管guan措cuo施shi,防fang範fan和he化hua解jie風feng險xian。
第五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分管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資產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取得中國保監會核準的任職資格。
第五十四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重大股權投資,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核準。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發行或者發起設立的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實行初次申報核準,同類產品事後報告。
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規定對上述事項進行合規性、程序性審核。
重大股權投資,是指對擬投資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或者與保險業務相關的企業實施控製的投資行為。
第五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提供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提交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應當及時、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六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的重大投資決議,應當在決議作出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條 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將保險資金運用的有關數據與中國保監會的監管信息係統動態連接。
第五十八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狀況不符合中國保監會要求的,中國保監會可以限製其資金運用的形式、比例。
第五十九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違反資金運用形式和比例有關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條 中國保監會有權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就保險資金運用情況、風險控製、內部管理等有關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六十一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嚴重違反資金運用有關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責令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第六十二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bao險xian公gong司si嚴yan重zhong違wei反fan保bao險xian資zi金jin運yun用yong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被bei責ze令ling限xian期qi改gai正zheng逾yu期qi未wei改gai正zheng的de,中zhong國guo保bao監jian會hui可ke以yi決jue定ding選xuan派pai有you關guan人ren員yuan組zu成cheng整zheng頓dun組zu,對dui公gong司si進jin行xing整zheng頓dun。
第六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違反本規定運用保險資金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四條 保險資金運用的其他當事人在參與保險資金運用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中國保監會應當記錄其不良行為,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情節嚴重的,中國保監會可以通報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3年內不得與其從事相關業務,並商有關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人員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管理運用保險資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七條 保險公司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等運用,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資金運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七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原有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多保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