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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來源:360百科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號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已經2011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9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長 張慶偉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用人單位應當為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其職工均有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四條 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製定工傷保險政策和相關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責任製,采取措施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

第六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省統籌。具體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製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施行。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費率,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經辦機構(以下稱省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所屬行業相應的費率檔次和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確定。

第八條 yongrendanweiyingdangyiquanbuzhigongshangyiniandudegongzizongeweijishushenbaojiaonagongshangbaoxianfei。bunengyiquanbuzhigongshangyiniandudegongzizongeweijishushenbaojiaonagongshangbaoxianfeidexingye,anguojiahebenshengyouguanguidingbanli。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在5日內將變化的職工名單和相關情況報告經辦機構。

第九條 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按an月yue向xiang經jing辦ban機ji構gou申shen報bao應ying當dang繳jiao納na的de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費fei數shu額e,經jing辦ban機ji構gou應ying當dang即ji時shi審shen核he。因yin特te殊shu情qing況kuang不bu能neng即ji時shi審shen核he的de,應ying當dang於yu收shou到dao繳jiao費fei申shen報bao材cai料liao之zhi日ri起qi3日內審核完畢。用人單位應當於經辦機構審核後5日內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的,由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後,由經辦機構按規定結算。

第十條 工傷保險費由經辦機構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征收。

經辦機構征收工傷保險費,應當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憑證。

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基金用於下列項目的支出: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複費用;

(二)住院夥食補助費;

(三)到本設區的市以外的地區就醫途中所需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職工的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九)工傷預防費;

(十)工傷認定調查費;

(十一)勞動能力鑒定費;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用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其他項目。

工傷認定調查費的支出,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提出使用計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工傷預防費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國家和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製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省經辦機構應當在年底前,將全省本年度征收的工傷保險費總額的百分之十留作工傷保險儲備金,用於特大、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工傷保險儲備金可以連年結轉使用,但總額不得超過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百分之三十。

使用工傷保險儲備金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章工傷認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職工發生交通事故、失蹤、yingongwaichuqijianfashengshigushanghaiyijishouqitatiaojianxianzhizanshibunenganguidingshixiantichugongshangrendingshenqingde,jingshequdeshishehuibaoxianxingzhengbumentongyi,shenqingshixiankeyishidangyanchang,danyanchangdeshijianbudechaoguo3個月。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人事關係發生爭議的,依據法定程序處理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內。

第十四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勞動、聘用合同複印件或者其他證明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人事關係(包括事實勞動、人事關係)的材料;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鑒定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屬(shu)於(yu)下(xia)列(lie)情(qing)形(xing)的(de),還(hai)應(ying)當(dang)在(zai)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受(shou)理(li)工(gong)傷(shang)認(ren)定(ding)申(shen)請(qing)後(hou)分(fen)別(bie)提(ti)交(jiao)相(xiang)關(guan)證(zheng)明(ming)材(cai)料(liao),取(qu)得(de)證(zheng)明(ming)材(cai)料(liao)所(suo)需(xu)時(shi)間(jian)不(bu)計(ji)算(suan)在(zai)工(gong)傷(shang)認(ren)定(ding)的(de)時(shi)限(xian)內(nei):

(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有關證明、人民法院的裁決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二)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受到傷害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或者司法機關及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組織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

(三)在因工外出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或者其他證明;因發生事故下落不明認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四)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因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五)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有效證明;

(六)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殘疾軍人到用人單位後舊傷複發的,提交殘疾軍人證和當地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及醫療機構對舊傷複發的診斷證明;

(七)其他特殊情形,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以下稱申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即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應當即時最遲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麵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收到補正材料後即時最遲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需要用人單位提交有關材料的,應當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於15日內提交。用人單位未按時提交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依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提供的材料作出工傷認定。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需要調查核實相關情況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自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同時抄送經辦機構。

對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職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核發《工傷證》。《工傷證》由職工本人保管。

第十九條 工傷保險費由省經辦機構征收的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事項,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第四章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條 省、設區的市應當依據《條例》的有關規定設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具體承擔下列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及相關事項的鑒定、確認(以下稱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一)傷殘等級鑒定;

(二)護理依賴等級鑒定;

(三)停工留薪期、延長停工留薪期及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確認;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確認;

(五)工傷直接導致疾病確認;

(六)工傷複發確認;

(七)康複可能性確認;

(八)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

(九)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和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工作。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或者鑒定為職業病、在停工留薪期接受治療的,應當自停工留薪期滿之日起60日內,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省經辦機構征收工傷保險費的,向省直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二)《認定工傷決定書》;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曆、診斷證明和檢查檢驗單等診療資料。

工傷職工因工傷直接導致其他疾病的,應當在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時一並提出確認申請,並提交相關醫療機構的證明。

第二十三條 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鑒定結論不服的,應當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並提交初次鑒定的結論。

作出初次鑒定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移交有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作出鑒定結論。

因工傷職工傷情複雜或者治療工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鑒定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30日。

第二十五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經jing辦ban機ji構gou認ren為wei工gong傷shang職zhi工gong的de傷shang殘can情qing況kuang發fa生sheng變bian化hua的de,可ke以yi到dao所suo在zai地di設she區qu的de市shi或huo者zhe省sheng直zhi勞lao動dong能neng力li鑒jian定ding委wei員yuan會hui申shen請qing複fu查zha鑒jian定ding。經jing複fu查zha鑒jian定ding傷shang殘can等deng級ji發fa生sheng變bian化hua的de,其qi工gong傷shang待dai遇yu中zhong的de定ding期qi待dai遇yu按an本ben省sheng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予yu以yi調tiao整zheng。

第二十六條 初次勞動能力鑒定所需的費用,用人單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未(wei)依(yi)法(fa)繳(jiao)納(na)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費(fei)的(de),由(you)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支(zhi)付(fu)。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既(ji)未(wei)繳(jiao)納(na)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費(fei)又(you)不(bu)支(zhi)付(fu)初(chu)次(ci)勞(lao)動(dong)能(neng)力(li)鑒(jian)定(ding)費(fei)用(yong)的(de),由(you)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基(ji)金(jin)先(xian)行(xing)墊(dian)付(fu)。申(shen)請(qing)再(zai)次(ci)鑒(jian)定(ding)或(huo)者(zhe)複(fu)查(zha)鑒(jian)定(ding)的(de),由(you)申(shen)請(qing)方(fang)預(yu)交(jiao)鑒(jian)定(ding)費(fei),再(zai)次(ci)鑒(jian)定(ding)或(huo)者(zhe)複(fu)查(zha)鑒(jian)定(ding)結(jie)論(lun)與(yu)原(yuan)鑒(jian)定(ding)結(jie)論(lun)一(yi)致(zhi)的(de),鑒(jian)定(ding)費(fei)用(yong)由(you)申(shen)請(qing)方(fang)承(cheng)擔(dan);再次鑒定或者複查鑒定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不一致的,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 工傷職工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並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ge)月(yue)。工(gong)傷(shang)職(zhi)工(gong)傷(shang)情(qing)嚴(yan)重(zhong)或(huo)者(zhe)有(you)特(te)殊(shu)情(qing)況(kuang)的(de),經(jing)設(she)區(qu)的(de)市(shi)或(huo)者(zhe)省(sheng)直(zhi)勞(lao)動(dong)能(neng)力(li)鑒(jian)定(ding)委(wei)員(yuan)會(hui)確(que)認(ren),停(ting)工(gong)留(liu)薪(xin)期(qi)可(ke)以(yi)適(shi)當(dang)延(yan)長(chang),但(dan)延(yan)長(chang)的(de)時(shi)間(jian)不(bu)得(de)超(chao)過(guo)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在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ren)事(shi)關(guan)係(xi)。生(sheng)活(huo)不(bu)能(neng)自(zi)理(li)的(de)工(gong)傷(shang)職(zhi)工(gong)在(zai)停(ting)工(gong)留(liu)薪(xin)期(qi)內(nei)需(xu)要(yao)護(hu)理(li)的(de),由(you)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指(zhi)派(pai)專(zhuan)人(ren)護(hu)理(li)。經(jing)工(gong)傷(shang)職(zhi)工(gong)或(huo)者(zhe)其(qi)近(jin)親(qin)屬(shu)同(tong)意(yi),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也(ye)可(ke)以(yi)按(an)本(ben)單(dan)位(wei)上(shang)一(yi)年(nian)度(du)職(zhi)工(gong)月(yue)平(ping)均(jun)工(gong)資(zi)一(yi)人(ren)的(de)標(biao)準(zhun)支(zhi)付(fu)護(hu)理(li)費(fei)。

第二十八條 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夥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報經辦機構同意到本設區的市以外的地區就醫途中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前款規定的夥食補助費和交通、食宿費的支付標準,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製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第二十九條 工傷職工在工傷認定前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墊付,工傷認定後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經辦機構予以報銷。

第三十條 職zhi工gong治zhi療liao工gong傷shang應ying當dang到dao簽qian訂ding服fu務wu協xie議yi的de醫yi療liao機ji構gou就jiu醫yi,情qing況kuang緊jin急ji時shi可ke以yi先xian到dao就jiu近jin的de未wei簽qian訂ding服fu務wu協xie議yi的de醫yi療liao機ji構gou急ji救jiu,經jing急ji救jiu脫tuo離li危wei險xian傷shang情qing穩wen定ding後hou仍reng需xu治zhi療liao的de,應ying當dang轉zhuan到dao簽qian訂ding服fu務wu協xie議yi的de醫yi療liao機ji構gou就jiu醫yi。職zhi工gong到dao未wei簽qian訂ding服fu務wu協xie議yi的de醫yi療liao機ji構gou急ji救jiu的de,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自zi職zhi工gong受shou到dao傷shang害hai之zhi日ri起qi7日ri內nei向xiang經jing辦ban機ji構gou報bao告gao。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未wei在zai規gui定ding期qi限xian內nei向xiang經jing辦ban機ji構gou報bao告gao,或huo者zhe職zhi工gong經jing急ji救jiu脫tuo離li危wei險xian傷shang情qing穩wen定ding後hou未wei及ji時shi轉zhuan到dao簽qian訂ding服fu務wu協xie議yi的de醫yi療liao機ji構gou就jiu醫yi的de,職zhi工gong的de工gong傷shang醫yi療liao費fei用yong由you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支zhi付fu。

工傷職工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長期居住的,可以在長期居住地選擇一至二家醫療機構治療工傷,但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應當向經辦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 具備資質的醫療機構、kangfujigouheshangcanfuzhuqijupeizhijigounikaizhangongshangyiliaofuwude,keyianguidingxiangshehuibaoxianxingzhengbumentichushenqing。jingshenzhafuhegongshangyiliaofuwutiaojiande,youjingbanjigougenjugongshangyiliaofuwuxuyao,zaipingdengxieshangdejichushangqiandingshumianxieyi,mingqueshuangfangdequanliheyiwu。xieyiqiandinghou,jingbanjigouyingdangjishixiangshehuigongbugongshangyiliaofuwujigoudemingdan。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應當向經辦機構提交《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認定工傷決定書》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經辦機構應當即時審核,並在15日內支付相關待遇。

第三十三條 在(zai)國(guo)內(nei)保(bao)留(liu)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關(guan)係(xi)的(de)職(zhi)工(gong)被(bei)派(pai)遣(qian)出(chu)境(jing)工(gong)作(zuo)期(qi)間(jian),因(yin)工(gong)作(zuo)原(yuan)因(yin)遭(zao)受(shou)事(shi)故(gu)傷(shang)害(hai)或(huo)者(zhe)患(huan)職(zhi)業(ye)病(bing)需(xu)要(yao)在(zai)境(jing)外(wai)進(jin)行(xing)治(zhi)療(liao)的(de),其(qi)工(gong)傷(shang)醫(yi)療(liao)費(fei)用(yong)及(ji)安(an)裝(zhuang)配(pei)置(zhi)傷(shang)殘(can)輔(fu)助(zhu)器(qi)具(ju)所(suo)需(xu)的(de)費(fei)用(yong)超(chao)過(guo)規(gui)定(ding)標(biao)準(zhun)或(huo)者(zhe)限(xian)額(e)的(de)部(bu)分(fen),由(you)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支(zhi)付(fu)。

第三十四條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按《條例》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ren)事(shi)關(guan)係(xi)的(de),由(you)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基(ji)金(jin)支(zhi)付(fu)一(yi)次(ci)性(xing)工(gong)傷(shang)醫(yi)療(liao)補(bu)助(zhu)金(jin),並(bing)由(you)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支(zhi)付(fu)一(yi)次(ci)性(xing)傷(shang)殘(can)就(jiu)業(ye)補(bu)助(zhu)金(jin)。一(yi)次(ci)性(xing)工(gong)傷(shang)醫(yi)療(liao)補(bu)助(zhu)金(jin)標(biao)準(zhun)為(wei)解(jie)除(chu)或(huo)者(zhe)終(zhong)止(zhi)勞(lao)動(dong)、人事關係時本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4個月至8個月工資,其中:五級44個月,六級38個月,七級26個月,八級20個月,九級14個月,十級8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係時本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2個月至4個月工資,其中:五級22個月,六級16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8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4個月。

五wu級ji至zhi十shi級ji工gong傷shang職zhi工gong需xu要yao安an裝zhuang配pei置zhi傷shang殘can輔fu助zhu器qi具ju的de,按an省sheng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規gui定ding的de標biao準zhun,由you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基ji金jin一yi次ci性xing支zhi付fu傷shang殘can輔fu助zhu器qi具ju的de安an裝zhuang配pei置zhi費fei用yong。

工傷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人事關係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1年遞減百分之二十的標準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nian)的(de),一(yi)次(ci)性(xing)傷(shang)殘(can)就(jiu)業(ye)補(bu)助(zhu)金(jin)按(an)規(gui)定(ding)標(biao)準(zhun)的(de)百(bai)分(fen)之(zhi)十(shi)支(zhi)付(fu)。工(gong)傷(shang)職(zhi)工(gong)達(da)到(dao)法(fa)定(ding)退(tui)休(xiu)年(nian)齡(ling)辦(ban)理(li)退(tui)休(xiu)手(shou)續(xu)的(de),不(bu)享(xiang)受(shou)一(yi)次(ci)性(xing)工(gong)傷(shang)醫(yi)療(liao)補(bu)助(zhu)金(jin)和(he)傷(shang)殘(can)就(jiu)業(ye)補(bu)助(zhu)金(jin)。

第三十五條 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後,不再享受其他工傷保險待遇。再次發生工傷的,應當按《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履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手續,並按新的認定和鑒定結論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 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標準,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全省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如實提供與工傷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三十八條 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對(dui)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基(ji)金(jin)的(de)收(shou)支(zhi)情(qing)況(kuang)進(jin)行(xing)監(jian)督(du)檢(jian)查(zha)時(shi)發(fa)現(xian)存(cun)在(zai)問(wen)題(ti)的(de),應(ying)當(dang)提(ti)出(chu)整(zheng)改(gai)建(jian)議(yi),依(yi)法(fa)作(zuo)出(chu)處(chu)理(li)決(jue)定(ding)或(huo)者(zhe)向(xiang)有(you)關(guan)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提(ti)出(chu)處(chu)理(li)建(jian)議(yi)。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基(ji)金(jin)收(shou)支(zhi)情(qing)況(kuang)的(de)檢(jian)查(zha)結(jie)果(guo)應(ying)當(dang)定(ding)期(qi)向(xiang)社(she)會(hui)公(gong)布(bu)。

第三十九條 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製度,定期向社會公布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

第四十條 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按an月yue在zai本ben單dan位wei公gong示shi參can加jia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和he繳jiao納na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費fei的de情qing況kuang,接jie受shou職zhi工gong監jian督du。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依yi法fa對dui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參can加jia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的de情qing況kuang實shi施shi勞lao動dong保bao障zhang監jian察cha。

第四十一條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由經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況記錄的;

(二)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四十四條 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按(an)規(gui)定(ding)參(can)加(jia)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而(er)未(wei)參(can)加(jia)的(de),由(you)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責(ze)令(ling)限(xian)期(qi)參(can)加(jia),補(bu)繳(jiao)應(ying)當(dang)繳(jiao)納(na)的(de)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費(fei),並(bing)自(zi)欠(qian)繳(jiao)之(zhi)日(ri)起(qi),按(an)日(ri)加(jia)收(shou)萬(wan)分(fen)之(zhi)五(wu)的(de)滯(zhi)納(na)金(jin);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應當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的工傷保險管理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製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施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