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傷保險條例
概況
【頒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發 文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號
【頒布日期】2010-12-20
【實施日期】2011-01-01
【標 題】工傷保險條例(修改)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工傷保險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二、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gong傷shang發fa生sheng率lv等deng情qing況kuang在zai每mei個ge行xing業ye內nei確que定ding若ruo幹gan費fei率lv檔dang次ci。行xing業ye差cha別bie費fei率lv及ji行xing業ye內nei費fei率lv檔dang次ci由you國guo務wu院yuan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製zhi定ding,報bao國guo務wu院yuan批pi準zhun後hou公gong布bu施shi行xing。”
三、第九條修改為:“guowuyuanshehuibaoxianxingzhengbumenyingdangdingqilejiequanguogetongchoudiqugongshangbaoxianjijinshouzhiqingkuang,jishitichutiaozhengxingyechabiefeilvjixingyeneifeilvdangcidefangan,baoguowuyuanpizhunhougongbushixing。”
四、第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五、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六、第十二條修改為:“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於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七、第十四條第(六)項修改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八、第十六條修改為:“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九、第二十條修改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麵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zuo)出(chu)工(gong)傷(shang)認(ren)定(ding)決(jue)定(ding)需(xu)要(yao)以(yi)司(si)法(fa)機(ji)關(guan)或(huo)者(zhe)有(you)關(guan)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的(de)結(jie)論(lun)為(wei)依(yi)據(ju)的(de),在(zai)司(si)法(fa)機(ji)關(guan)或(huo)者(zhe)有(you)關(guan)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尚(shang)未(wei)作(zuo)出(chu)結(jie)論(lun)期(qi)間(jian),作(zuo)出(chu)工(gong)傷(shang)認(ren)定(ding)決(jue)定(ding)的(de)時(shi)限(xian)中(zhong)止(zhi)。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勞lao動dong能neng力li鑒jian定ding委wei員yuan會hui依yi照zhao本ben條tiao例li第di二er十shi六liu條tiao和he第di二er十shi八ba條tiao的de規gui定ding進jin行xing再zai次ci鑒jian定ding和he複fu查zha鑒jian定ding的de期qi限xian,依yi照zhao本ben條tiao例li第di二er十shi五wu條tiao第di二er款kuan的de規gui定ding執zhi行xing。”
十一、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條,第四款修改為:“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夥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款修改為:“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複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後發生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十三、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gongshangzhigongdadaotuixiunianlingbingbanlituixiushouxuhou,tingfashangcanjintie,anzhaoguojiayouguanguidingxiangshoujibenyanglaobaoxiandaiyu。jibenyanglaobaoxiandaiyudiyushangcanjintiede,yougongshangbaoxianjijinbuzuchae。”
十四、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二款修改為:“經(jing)工(gong)傷(shang)職(zhi)工(gong)本(ben)人(ren)提(ti)出(chu),該(gai)職(zhi)工(gong)可(ke)以(yi)與(yu)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解(jie)除(chu)或(huo)者(zhe)終(zhong)止(zhi)勞(lao)動(dong)關(guan)係(xi),由(you)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基(ji)金(jin)支(zhi)付(fu)一(yi)次(ci)性(xing)工(gong)傷(shang)醫(yi)療(liao)補(bu)助(zhu)金(jin),由(you)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支(zhi)付(fu)一(yi)次(ci)性(xing)傷(shang)殘(can)就(jiu)業(ye)補(bu)助(zhu)金(jin)。一(yi)次(ci)性(xing)工(gong)傷(shang)醫(yi)療(liao)補(bu)助(zhu)金(jin)和(he)一(yi)次(ci)性(xing)傷(shang)殘(can)就(jiu)業(ye)補(bu)助(zhu)金(jin)的(de)具(ju)體(ti)標(biao)準(zhun)由(you)省(sheng)、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十五、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pin用yong合he同tong的de,由you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基ji金jin支zhi付fu一yi次ci性xing工gong傷shang醫yi療liao補bu助zhu金jin,由you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支zhi付fu一yi次ci性xing傷shang殘can就jiu業ye補bu助zhu金jin。一yi次ci性xing工gong傷shang醫yi療liao補bu助zhu金jin和he一yi次ci性xing傷shang殘can就jiu業ye補bu助zhu金jin的de具ju體ti標biao準zhun由you省sheng、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十六、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十七、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二條,刪去第(四)項。
十八、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三條,第四款修改為:“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十九、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五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二十、第五十八條改為第六十條,修改為:“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一、第六十條改為第六十二條,修改為:“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依(yi)照(zhao)本(ben)條(tiao)例(li)規(gui)定(ding)應(ying)當(dang)參(can)加(jia)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而(er)未(wei)參(can)加(jia)的(de),由(you)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責(ze)令(ling)限(xian)期(qi)參(can)加(jia),補(bu)繳(jiao)應(ying)當(dang)繳(jiao)納(na)的(de)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費(fei),並(bing)自(zi)欠(qian)繳(jiao)之(zhi)日(ri)起(qi),按(an)日(ri)加(jia)收(shou)萬(wan)分(fen)之(zhi)五(wu)的(de)滯(zhi)納(na)金(jin);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yi照zhao本ben條tiao例li規gui定ding應ying當dang參can加jia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而er未wei參can加jia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的de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職zhi工gong發fa生sheng工gong傷shang的de,由you該gai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按an照zhao本ben條tiao例li規gui定ding的de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待dai遇yu項xiang目mu和he標biao準zhun支zhi付fu費fei用yong。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二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三、第六十一條改為第六十四條,刪去第一款。
二十四、第六十二條改為第六十五條,修改為:“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shehuituantidegongzuorenyuanyingongzuozaoshoushigushanghaihuozhehuanzhiyebingde,yousuozaidanweizhifufeiyong。jutibanfayouguowuyuanshehuibaoxianxingzhengbumenhuitongguowuyuancaizhengbumenguiding。”
此外,對條文的個別文字作了修改,對條文的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傷保險條例》根(gen)據(ju)本(ben)決(jue)定(ding)作(zuo)相(xiang)應(ying)的(de)修(xiu)改(gai),重(zhong)新(xin)公(gong)布(bu)。本(ben)條(tiao)例(li)施(shi)行(xing)後(hou)本(ben)決(jue)定(ding)施(shi)行(xing)前(qian)受(shou)到(dao)事(shi)故(gu)傷(shang)害(hai)或(huo)者(zhe)患(huan)職(zhi)業(ye)病(bing)的(de)職(zhi)工(gong)尚(shang)未(wei)完(wan)成(cheng)工(gong)傷(shang)認(ren)定(ding)的(de),依(yi)照(zhao)本(ben)決(jue)定(ding)的(de)規(gui)定(ding)執(zhi)行(xing)。
具體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
(2003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公布 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wei了le保bao障zhang因yin工gong作zuo遭zao受shou事shi故gu傷shang害hai或huo者zhe患huan職zhi業ye病bing的de職zhi工gong獲huo得de醫yi療liao救jiu治zhi和he經jing濟ji補bu償chang,促cu進jin工gong傷shang預yu防fang和he職zhi業ye康kang複fu,分fen散san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的de工gong傷shang風feng險xian,製zhi定ding本ben條tiao例li。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yongrendanweihezhigongyingdangzunshouyouguananquanshengchanhezhiyebingfangzhidefalvfagui,zhixinganquanweishengguichenghebiaozhun,yufanggongshangshigufasheng,bimianhejianshaozhiyebingweihai。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部門製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
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八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gong傷shang發fa生sheng率lv等deng情qing況kuang在zai每mei個ge行xing業ye內nei確que定ding若ruo幹gan費fei率lv檔dang次ci。行xing業ye差cha別bie費fei率lv及ji行xing業ye內nei費fei率lv檔dang次ci由you國guo務wu院yuan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製zhi定ding,報bao國guo務wu院yuan批pi準zhun後hou公gong布bu施shi行xing。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第九條 guowuyuanshehuibaoxianxingzhengbumenyingdangdingqilejiequanguogetongchoudiqugongshangbaoxianjijinshouzhiqingkuang,jishitichutiaozhengxingyechabiefeilvjixingyeneifeilvdangcidefangan,baoguowuyuanpizhunhougongbushixing。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跨地區、生(sheng)產(chan)流(liu)動(dong)性(xing)較(jiao)大(da)的(de)行(xing)業(ye),可(ke)以(yi)采(cai)取(qu)相(xiang)對(dui)集(ji)中(zhong)的(de)方(fang)式(shi)異(yi)地(di)參(can)加(jia)統(tong)籌(chou)地(di)區(qu)的(de)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具(ju)體(ti)辦(ban)法(fa)由(you)國(guo)務(wu)院(yuan)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會(hui)同(tong)有(you)關(guan)行(xing)業(ye)的(de)主(zhu)管(guan)部(bu)門(men)製(zhi)定(ding)。
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於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條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於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儲備金占基金總額的具體比例和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章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複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an照zhao本ben條tiao第di一yi款kuan規gui定ding應ying當dang由you省sheng級ji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進jin行xing工gong傷shang認ren定ding的de事shi項xiang,根gen據ju屬shu地di原yuan則ze由you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所suo在zai地di的de設she區qu的de市shi級ji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辦ban理li。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gong)傷(shang)認(ren)定(ding)申(shen)請(qing)人(ren)提(ti)供(gong)材(cai)料(liao)不(bu)完(wan)整(zheng)的(de),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一(yi)次(ci)性(xing)書(shu)麵(mian)告(gao)知(zhi)工(gong)傷(shang)認(ren)定(ding)申(shen)請(qing)人(ren)需(xu)要(yao)補(bu)正(zheng)的(de)全(quan)部(bu)材(cai)料(liao)。申(shen)請(qing)人(ren)按(an)照(zhao)書(shu)麵(mian)告(gao)知(zhi)要(yao)求(qiu)補(bu)正(zheng)材(cai)料(liao)後(hou),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受(shou)理(li)。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yi療liao機ji構gou以yi及ji有you關guan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予yu以yi協xie助zhu。職zhi業ye病bing診zhen斷duan和he診zhen斷duan爭zheng議yi的de鑒jian定ding,依yi照zhao職zhi業ye病bing防fang治zhi法fa的de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執zhi行xing。對dui依yi法fa取qu得de職zhi業ye病bing診zhen斷duan證zheng明ming書shu或huo者zhe職zhi業ye病bing診zhen斷duan鑒jian定ding書shu的de,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不bu再zai進jin行xing調tiao查zha核he實shi。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麵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zuo)出(chu)工(gong)傷(shang)認(ren)定(ding)決(jue)定(ding)需(xu)要(yao)以(yi)司(si)法(fa)機(ji)關(guan)或(huo)者(zhe)有(you)關(guan)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的(de)結(jie)論(lun)為(wei)依(yi)據(ju)的(de),在(zai)司(si)法(fa)機(ji)關(guan)或(huo)者(zhe)有(you)關(guan)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尚(shang)未(wei)作(zuo)出(chu)結(jie)論(lun)期(qi)間(jian),作(zuo)出(chu)工(gong)傷(shang)認(ren)定(ding)決(jue)定(ding)的(de)時(shi)限(xian)中(zhong)止(zhi)。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
第四章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製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ming)相(xiang)關(guan)專(zhuan)家(jia)組(zu)成(cheng)專(zhuan)家(jia)組(zu),由(you)專(zhuan)家(jia)組(zu)提(ti)出(chu)鑒(jian)定(ding)意(yi)見(jian)。設(she)區(qu)的(de)市(shi)級(ji)勞(lao)動(dong)能(neng)力(li)鑒(jian)定(ding)委(wei)員(yuan)會(hui)根(gen)據(ju)專(zhuan)家(jia)組(zu)的(de)鑒(jian)定(ding)意(yi)見(jian)作(zuo)出(chu)工(gong)傷(shang)職(zhi)工(gong)勞(lao)動(dong)能(neng)力(li)鑒(jian)定(ding)結(jie)論(lun);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七條 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鑒定。
第二十九條 勞lao動dong能neng力li鑒jian定ding委wei員yuan會hui依yi照zhao本ben條tiao例li第di二er十shi六liu條tiao和he第di二er十shi八ba條tiao的de規gui定ding進jin行xing再zai次ci鑒jian定ding和he複fu查zha鑒jian定ding的de期qi限xian,依yi照zhao本ben條tiao例li第di二er十shi五wu條tiao第di二er款kuan的de規gui定ding執zhi行xing。
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夥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複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後發生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geyue。gongshangzhigongpingdingshangcandengjihou,tingfayuandaiyu,anzhaobenzhangdeyouguanguidingxiangshoushangcandaiyu。gongshangzhigongzaitinggongliuxinqimanhourengxuzhiliaode,jixuxiangshougongshangyiliaodaiyu。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gongshangzhigongdadaotuixiunianlingbingbanlituixiushouxuhou,tingfashangcanjintie,anzhaoguojiayouguanguidingxiangshoujibenyanglaobaoxiandaiyu。jibenyanglaobaoxiandaiyudiyushangcanjintiede,yougongshangbaoxianjijinbuzuchae。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jing)工(gong)傷(shang)職(zhi)工(gong)本(ben)人(ren)提(ti)出(chu),該(gai)職(zhi)工(gong)可(ke)以(yi)與(yu)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解(jie)除(chu)或(huo)者(zhe)終(zhong)止(zhi)勞(lao)動(dong)關(guan)係(xi),由(you)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基(ji)金(jin)支(zhi)付(fu)一(yi)次(ci)性(xing)工(gong)傷(shang)醫(yi)療(liao)補(bu)助(zhu)金(jin),由(you)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支(zhi)付(fu)一(yi)次(ci)性(xing)傷(shang)殘(can)就(jiu)業(ye)補(bu)助(zhu)金(jin)。一(yi)次(ci)性(xing)工(gong)傷(shang)醫(yi)療(liao)補(bu)助(zhu)金(jin)和(he)一(yi)次(ci)性(xing)傷(shang)殘(can)就(jiu)業(ye)補(bu)助(zhu)金(jin)的(de)具(ju)體(ti)標(biao)準(zhun)由(you)省(sheng)、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pin用yong合he同tong的de,由you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基ji金jin支zhi付fu一yi次ci性xing工gong傷shang醫yi療liao補bu助zhu金jin,由you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支zhi付fu一yi次ci性xing傷shang殘can就jiu業ye補bu助zhu金jin。一yi次ci性xing工gong傷shang醫yi療liao補bu助zhu金jin和he一yi次ci性xing傷shang殘can就jiu業ye補bu助zhu金jin的de具ju體ti標biao準zhun由you省sheng、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複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一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並、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四十四條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係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係不中止。
第四十五條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征收工傷保險費;
(二)核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辦理工傷保險登記,並負責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的記錄;
(三)進行工傷保險的調查、統計;
(四)按照規定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
(六)為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免費提供谘詢服務。
第四十七條 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並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製定。
第四十八條 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準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複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並按時足額結算費用。
第四十九條 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及時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調整費率的建議。
第五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應當定期聽取工傷職工、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以及社會各界對改進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
第五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工傷保險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五十三條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麵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挪用工傷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追回,並入工傷保險基金;沒收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第五十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八條 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由經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
(二)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九條 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不按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的,經辦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經辦機構不按時足額結算費用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
(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六十二條 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依(yi)照(zhao)本(ben)條(tiao)例(li)規(gui)定(ding)應(ying)當(dang)參(can)加(jia)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而(er)未(wei)參(can)加(jia)的(de),由(you)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責(ze)令(ling)限(xian)期(qi)參(can)加(jia),補(bu)繳(jiao)應(ying)當(dang)繳(jiao)納(na)的(de)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費(fei),並(bing)自(zi)欠(qian)繳(jiao)之(zhi)日(ri)起(qi),按(an)日(ri)加(jia)收(shou)萬(wan)分(fen)之(zhi)五(wu)的(de)滯(zhi)納(na)金(jin);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yi照zhao本ben條tiao例li規gui定ding應ying當dang參can加jia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而er未wei參can加jia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的de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職zhi工gong發fa生sheng工gong傷shang的de,由you該gai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按an照zhao本ben條tiao例li規gui定ding的de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待dai遇yu項xiang目mu和he標biao準zhun支zhi付fu費fei用yong。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第六十五條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shehuituantidegongzuorenyuanyingongzuozaoshoushigushanghaihuozhehuanzhiyebingde,yousuozaidanweizhifufeiyong。jutibanfayouguowuyuanshehuibaoxianxingzhengbumenhuitongguowuyuancaizhengbumenguiding。
第六十六條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bei)案(an)的(de)單(dan)位(wei)的(de)職(zhi)工(gong)受(shou)到(dao)事(shi)故(gu)傷(shang)害(hai)或(huo)者(zhe)患(huan)職(zhi)業(ye)病(bing)的(de),由(you)該(gai)單(dan)位(wei)向(xiang)傷(shang)殘(can)職(zhi)工(gong)或(huo)者(zhe)死(si)亡(wang)職(zhi)工(gong)的(de)近(jin)親(qin)屬(shu)給(gei)予(yu)一(yi)次(ci)性(xing)賠(pei)償(chang),賠(pei)償(chang)標(biao)準(zhun)不(bu)得(de)低(di)於(yu)本(ben)條(tiao)例(li)規(gui)定(ding)的(de)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待(dai)遇(yu);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siwangde,yougaidanweixiangtonggonghuozhetonggongdejinqinshugeiyuyicixingpeichang,peichangbiaozhunbudediyubentiaoliguidingdegongshangbaoxiandaiyu。jutibanfayouguowuyuanshehuibaoxianxingzhengbumenguiding。
qiankuanguidingdeshangcanzhigonghuozhesiwangzhigongdejinqinshujiupeichangshueyudanweifashengzhengyide,yijiqiankuanguidingdetonggonghuozhetonggongdejinqinshujiupeichangshueyudanweifashengzhengyide,anzhaochulilaodongzhengyideyouguanguidingchuli。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實施影響
新工傷保險條例有六大進步:增了擴大了工傷保險適用範圍、調整擴大了工傷認定範圍、簡化了工傷認定程序、大幅度提高了工傷保險待遇、增加了基金支出項目、加大了強製力度。修改後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我國的勞動者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有深遠意義。
(一)新《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深入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的內在要求。新《條例》在調整擴大工傷保險適用範圍和工傷認定範圍、簡化工傷認定程序、提高工傷待遇水平、zengqiangcanbaoqiangzhixingdengfangmianjinxinglexiudinghewanshan,shiwoguodegongshangbaoxianzhidunenggouhuijigengduodezhiyerenqun,shiguangdazhigongnenggoufenxianggaigefazhandechengguo。zhechongfentixianlekexuefazhanguandeneizaiyaoqiu,tixianlefazhanweilerenmin、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以人為本的理念。新《條例》的頒布實施,必將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及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推動形成和諧的勞動關係,促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二)新《條例》的頒布實施,是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的重要內容。《社會保險法》確立了我國社會保障體係建設的總體框架、基本方針、基本原則和基本製度,並對工傷保險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為工傷保險製度的完善和發展指明了方向。新《條例》對《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進行了細化,使工傷保險的惠民政策更具有可操作性,對推進《社會保險法》的貫徹實施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新《條例》的頒布實施,是完善工傷保險製度功能的重大舉措。新《條例》對工傷預防、工傷康複費用做出了製度安排,使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工gong傷shang康kang複fu三san位wei一yi體ti的de製zhi度du框kuang架jia最zui終zhong形xing成cheng,從cong而er使shi我wo國guo的de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製zhi度du在zai注zhu重zhong工gong傷shang補bu償chang的de同tong時shi,強qiang化hua了le事shi前qian的de積ji極ji預yu防fang和he事shi後hou的de職zhi業ye康kang複fu,對dui從cong根gen本ben上shang保bao障zhang職zhi工gong權quan益yi具ju有you重zhong要yao意yi義yi。
(四)新《條例》的頒布實施,是工傷保險事業發展的新機遇。新《條例》的頒布實施,拓寬了工傷保險製度的發展空間,為工傷保險製度的進一步完善提供了新的機遇;填補了事業單位等人員參保的製度空白,並提高了參保的強製性,為工傷保險的參保擴麵工作提供了新的機遇;出台了簡化程序、方便職工的新規定,為工傷保險工作進一步規範管理、便民利民、提高效率提供了新的機遇。
調解協議
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明確,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法fa律lv規gui定ding,經jing人ren民min調tiao解jie委wei員yuan會hui調tiao解jie達da成cheng協xie議yi後hou,雙shuang方fang當dang事shi人ren認ren為wei有you必bi要yao的de,可ke以yi自zi調tiao解jie協xie議yi生sheng效xiao之zhi日ri起qi三san十shi日ri內nei共gong同tong向xiang人ren民min法fa院yuan申shen請qing司si法fa確que認ren。人ren民min法fa院yuan應ying當dang及ji時shi對dui調tiao解jie協xie議yi進jin行xing審shen查zha,依yi法fa確que認ren調tiao解jie協xie議yi的de效xiao力li。人ren民min法fa院yuan依yi法fa確que認ren調tiao解jie協xie議yi有you效xiao,一yi方fang當dang事shi人ren拒ju絕jue履lv行xing或huo者zhe未wei全quan部bu履lv行xing的de,對dui方fang當dang事shi人ren可ke以yi向xiang人ren民min法fa院yuan申shen請qing強qiang製zhi執zhi行xing。人ren民min法fa院yuan依yi法fa確que認ren調tiao解jie協xie議yi無wu效xiao的de,當dang事shi人ren可ke以yi通tong過guo人ren民min調tiao解jie方fang式shi變bian更geng原yuan調tiao解jie協xie議yi或huo者zhe達da成cheng新xin的de調tiao解jie協xie議yi,也ye可ke以yi向xiang人ren民min法fa院yuan提ti起qi訴su訟song。
六大亮點
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將從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條例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麵的“亮點”:
一是擴大了工傷保險適用範圍
將工傷保險的適用範圍擴大到了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各類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
二是調整擴大了工傷認定範圍
將認定範圍從原來的上下班途中機動車事故傷害調整擴大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傷害,惠及了更多的職工群眾。
三是簡化了工傷認定程序。
取消了工傷認定爭議處理中行政複議前置的規定,縮短了工傷認定時間;設置了工傷認定的簡易處理程序,對於事實清楚、雙方無爭議的工傷認定申請的認定時限,由原來規定的60天縮短為15天。
四是大幅度提高了工傷保險待遇。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從原來的48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發放;同時,對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做了調整。
五是增加了基金支出項目。
將原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職工“住院夥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以及“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時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改由工傷保險基金統一支付。
六是加大了強製力度。
zengjialexingzhengfuyihexingzhengsusongqijianbutingzhizhifugongshangzhigongzhiliaogongshangdeyiliaofeiyongdexinguiding。zengjialeduibucanjiagongshangbaoxianhejubuxiezhugongshangrendingtiaozhaheshideyongrendanweidexingzhengchufaguiding,tigaolegongshangbaoxiandeqiangzhilidu。
違規處理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最高罰50萬
為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發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將於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屆時,違規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者最高將被處以50萬元罰款。
按an照zhao管guan理li條tiao例li規gui定ding,國guo家jia對dui廢fei棄qi電dian器qi電dian子zi產chan品pin實shi行xing多duo渠qu道dao回hui收shou和he集ji中zhong處chu理li製zhi度du,對dui其qi處chu理li實shi行xing資zi格ge許xu可ke製zhi度du,並bing建jian立li基ji金jin用yong於yu廢fei棄qi電dian器qi電dian子zi產chan品pin回hui收shou處chu理li費fei用yong的de補bu貼tie。條tiao例li規gui定ding,未wei取qu得de廢fei棄qi電dian器qi電dian子zi產chan品pin處chu理li資zi格ge擅shan自zi從cong事shi廢fei棄qi電dian器qi電dian子zi產chan品pin處chu理li活huo動dong的de,經jing環huan境jing保bao護hu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查zha出chu的de,由you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環huan境jing保bao護hu主zhu管guan部bu門men責ze令ling停ting業ye、關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港澳台服務
港澳台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醫院將得以規範
衛生部、商務部發布的《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醫院管理暫行辦法》《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獨資醫院管理暫行辦法》1月1日起施行。
目前,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醫院限定在上海市、福建省、廣東省、海南省和重慶市。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獨資醫院限定在上海市、江蘇省、福建省、廣東省和海南省。
管理暫行辦法明確,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台灣服務提供者依法經內地(大陸)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在內地(大陸)設立獨資醫院。內地(大陸)對港澳台獨資醫院堅持逐步開放、風險可控的原則,依法保護患者和香港、澳門、台灣服務提供者的合法權益。在內地(大陸)設立港澳獨資醫院、台資獨資醫院,可自主選擇經營性質為營利性或非營利性。港澳獨資醫院、台資獨資醫院的設置與發展必須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小排量車
小排量車購置稅優惠
停止恢複按10%稅率征收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1年1月1日起,將對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統一按10%的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關於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減征政策到期停止執行的通知》同時指出,對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按7.5%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的政策將於2010年12月31日到期後停止執行。
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1月1日起新的支持和促進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將實施。
通知以現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為基礎,進行了調整和完善。主要包括著重支持自主創業、擴大享受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範圍、保持原有政策優惠力度、進一步規範稅收優惠政策管理。通知規定,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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