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關於印發蘇州市市區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蘇州市
【發布文號】蘇府〔2002〕45號
【發布日期】2002-04-30
【生效日期】2002-04-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
蘇州市關於印發蘇州市市區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蘇府〔2002〕45號)
條例簡介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各直屬單位:
《蘇州市市區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蘇州市市區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製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係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和《蘇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蘇府〔2000〕62號),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對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管理,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醫療保險體係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大da額e醫yi療liao費fei用yong社she會hui共gong濟ji和he單dan位wei補bu充chong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企qi業ye補bu充chong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是shi我wo市shi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體ti係xi的de重zhong要yao組zu成cheng部bu分fen。各ge企qi業ye在zai參can加jia基ji本ben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的de同tong時shi,應ying當dang及ji時shi製zhi定ding本ben企qi業ye補bu充chong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辦ban法fa,以yi進jin一yi步bu完wan善shan本ben市shi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體ti係xi,維wei護hu職zhi工gong的de醫yi療liao權quan益yi,提ti高gao職zhi工gong基ji本ben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的de保bao障zhang水shui平ping。
第三條享受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待遇的對象為本企業所有職工,包括在職職工、退休(含退職、退養)人員以及離休幹部無生活來源的遺屬。
第四條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來源和管理。?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4%計ji提ti,從cong成cheng本ben中zhong列lie支zhi。各ge企qi業ye應ying當dang按an照zhao國guo家jia財cai務wu製zhi度du,對dui補bu充chong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基ji金jin單dan獨du列lie賬zhang,核he算suan管guan理li。每mei年nian應ying當dang就jiu補bu充chong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基ji金jin的de提ti取qu和he使shi用yong情qing況kuang向xiang職zhi工gong代dai表biao大da會hui或huo者zhe工gong會hui公gong布bu,以yi接jie受shou工gong會hui和he職zhi工gong的de監jian督du,保bao證zheng補bu充chong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基ji金jin的de合he理li使shi用yong。
第五條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範圍:
(一) 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用完後門診醫療費用中的個人自負部分;
(二) 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起付標準和起付標準以上分段自負部分;
(三) 全年符合醫療保險規定的超過15萬元以上的住院醫療費用。
第六條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補助標準:
(一) 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用完後的門診醫療費用中,個人自負超過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的5%-10%的部分,由補充醫療保險基金補助50%-80%,其中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應給予適當照顧。
(二) 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起付標準和起付標準以上分段自負部分,由補充醫療保險基金補助30%-60%。
(三) 全年符合醫療保險規定的超過15萬元以上的住院醫療費用,由補充醫療保險基金補助50%左右。
第di七qi條tiao補bu充chong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暫zan不bu實shi行xing社she會hui統tong籌chou管guan理li,由you各ge企qi業ye根gen據ju本ben辦ban法fa,結jie合he本ben企qi業ye實shi際ji製zhi定ding具ju體ti實shi施shi辦ban法fa,經jing職zhi工gong代dai表biao大da會hui或huo者zhe工gong會hui討tao論lun通tong過guo後hou組zu織zhi實shi施shi。
第八條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工會組織要督促企業建立、完善補充醫療保險製度,並監督其實施情況。
第九條未參照執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醫療補助的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本辦法自2002年6月1日起實施。各縣級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製定具體實施意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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