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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提高我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

來源:360百科

法規頒布

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提高我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

金融保險

武政辦[2011]165號

武漢市政府

2011-11-14[1]

法規內容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醫藥衛生體製五項重點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11〕8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普遍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有關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1〕59號)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做好2011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鄂人社發〔2011〕25號)精神,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含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製度,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提高我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待遇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將職工醫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從20萬元提高到24萬元,將居民醫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從11萬元提高到13萬元。

在一個保險年度內,參保職工住院、門診緊急搶救和在門診治療重症(慢性)疾病,符合職工醫保規定的醫療費用在20萬元以上、24萬元及以下的部分,由城鎮職工大額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人員按照現行的城鎮職工大額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分擔。

職工醫保參保人員符合職工醫保規定的醫療費用超過24萬元的,繼續執行現行的城鎮職工大額醫療保險政策。

二、提高居民醫保門診統籌待遇水平

(一)普通居民醫保門診統籌

居民醫保門診統籌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70元,從居民醫保基金中劃入。居民醫保門診統籌基金與住院統籌基金分別建賬,統一管理,調劑使用。

居民醫保門診統籌起付標準為200元。在一個保險年度內,參保居民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下的由個人支付;在起付標準以上、1000元及以下的,由醫保基金按照50%的比例支付;在1000元以上的費用,由個人自理。居民醫保門診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400元。

(二)大學生居民醫保門診統籌

大學生居民醫保門診統籌資金從每人每年20元提高到40元,從大學生居民醫保基金中劃入。

各高校、科研院所應當嚴格按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武漢地區高等學校在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武政規〔2009〕10號)的有關要求,做好大學生居民醫保門診統籌工作,保障大學生居民醫保門診統籌待遇。有條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據本校(院所)實際情況,適當提高門診統籌待遇水平,並報轄區社保經辦機構備案。

三、實施居民醫保二次補償

居民醫保二次補償是根據國家、省深化醫藥衛生體製改革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居民醫保運行實際,采取的一次性補償。

(一)二次補償的條件

城鎮居民享受二次補償必須同時滿足以下3項條件:

1.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住院(以辦理出院手續為準),並由居民醫保基金支付住院醫療費用。

2.居民醫保基金支付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用未達到規定比例(具體支付比例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測算後確定)。

3.居民醫保基金支付參保人員符合規定的在門診治療重症疾病和住院醫療費用之和未達到2011年度居民醫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二)二次補償的標準

1.應發放給參保人員的居民醫保二次補償金額=參保人員發生的居民醫保政策範圍內住院醫療費用×應支付比例-居民醫保基金已支付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用。

其中:應支付比例根據參保人員住院的定點醫療機構級別確定。參保人員發生的居民醫保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平均支付比例應當達到70%,在低級別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應支付比例高於在高級別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應支付比例。應支付比例原則上控製在65%-90%之間。

2.二次補償金額與居民醫保基金已支付參保人員符合規定的在門診治療重症疾病和住院醫療費用之和不超過2011年度居民醫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三)二次補償的方式和發放時間

1.普通居民二次補償的方式和發放時間

社保經辦機構委托相關金融機構為符合居民醫保二次補償條件的參保人員集中辦理個人銀行存折,並在2012年3月31日之前將居民醫保二次補償款劃撥至參保人員個人銀行存折。

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可從2012年4月1日起到社保經辦機構領取個人銀行存折,並憑存折到金融機構領取居民醫保二次補償款。

2.大學生二次補償的方式和發放時間

社保經辦機構在2012年3月31日之前將大學生居民醫保二次補償款劃撥至各高校、科研院所在轄區社保經辦機構備案的銀行賬戶,各高校、科研院所根據轄區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的資料核對無誤後,將二次補償款發放給本校(院所)符合居民醫保二次補償條件的大學生。

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執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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