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保證金
基本簡介
baoxianbaozhengjinshizhiguojiaguidingyoubaoxianqiyechenglishixiangguojiajiaonadebaozhengjine,keyiyongxianjinhuoqitafangshijiaona,yibanshizaiguidingzibenjinjichushangdeyixiangguiding。guojiakeyitongguobaozhengjin,zhangwobaoxianqiyedeyibufenshiyouzijin,yibaozhengbaoxianqi業的變現資金數額。保證金一般按規定上繳國庫或指定銀行,不予動用。
繳存規律
繳(jiao)存(cun)保(bao)險(xian)保(bao)證(zheng)金(jin)是(shi)國(guo)家(jia)控(kong)製(zhi)保(bao)險(xian)企(qi)業(ye)償(chang)付(fu)能(neng)力(li)的(de)有(you)效(xiao)辦(ban)法(fa),世(shi)界(jie)上(shang)多(duo)數(shu)國(guo)家(jia)和(he)地(di)區(qu)的(de)保(bao)險(xian)法(fa)都(dou)有(you)繳(jiao)存(cun)保(bao)證(zheng)金(jin)的(de)規(gui)定(ding)。我(wo)國(guo)台(tai)灣(wan)地(di)區(qu)保(bao)險(xian)法(fa)規(gui)定(ding):保險業於成立時,應按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繳存保證金於國庫,保證金的繳存應以現金為之;但dan經jing主zhu管guan機ji關guan核he準zhun,得de以yi公gong債zhai或huo國guo庫ku券quan代dai繳jiao之zhi,保bao證zheng金jin非fei俟qi宣xuan告gao停ting業ye依yi法fa完wan成cheng清qing算suan,不bu予yu發fa還hai。另ling外wai還hai規gui定ding,保bao險xian業ye營ying業ye損sun失shi達da保bao證zheng金jin額e時shi,主zhu管guan機ji關guan得de命ming其qi以yi現xian金jin或huo提ti供gong其qi他ta財cai產chan補bu足zu之zhi。在zai新xin加jia坡po,保bao證zheng金jin則ze稱cheng為wei按an櫃gui金jin擔dan保bao。按an國guo家jia規gui定ding,保bao險xian企qi業ye從cong開kai業ye時shi起qi,必bi須xu向xiang保bao險xian機ji構gou提ti供gong按an櫃gui金jin擔dan保bao。1986年保險法修正案規定按櫃金金額為50萬元,原則上要求繳納現金。日本對一般保險公司沒有要求繳存保證金,但對外國保險企業要求繳存1000萬日元保證金。
我國《保險法》第78條對保險保證金的繳存規定:“保險公司成立後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20%提取保證金,存入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除保險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依此規定,保險保證金的提取比例為其注冊資本的20%,注(zhu)冊(ce)資(zi)金(jin)越(yue)多(duo),繳(jiao)存(cun)的(de)保(bao)證(zheng)金(jin)就(jiu)越(yue)多(duo)。對(dui)於(yu)接(jie)受(shou)保(bao)險(xian)保(bao)證(zheng)金(jin)存(cun)款(kuan)的(de)銀(yin)行(xing)一(yi)般(ban)應(ying)為(wei)中(zhong)國(guo)人(ren)民(min)銀(yin)行(xing)及(ji)其(qi)分(fen)支(zhi)機(ji)構(gou),但(dan)有(you)時(shi)也(ye)有(you)例(li)外(wai),即(ji)中(zhong)國(guo)人(ren)民(min)銀(yin)行(xing)可(ke)以(yi)指(zhi)定(ding)專(zhuan)業(ye)銀(yin)行(xing)吸(xi)收(shou)保(bao)險(xian)金(jin)的(de)存(cun)儲(chu)。尤(you)其(qi)需(xu)要(yao)指(zhi)出(chu)的(de)是(shi),我(wo)國(guo)保(bao)險(xian)法(fa)對(dui)於(yu)保(bao)險(xian)保(bao)證(zheng)金(jin)的(de)用(yong)途(tu)之(zhi)規(gui)定(ding)是(shi)較(jiao)為(wei)嚴(yan)格(ge)的(de),即(ji)在(zai)保(bao)險(xian)公(gong)司(si)清(qing)算(suan)時(shi)用(yong)於(yu)清(qing)償(chang)債(zhai)務(wu),除(chu)此(ci)之(zhi)外(wai),不(bu)得(de)動(dong)用(yong)。之(zhi)所(suo)以(yi)如(ru)此(ci)是(shi)為(wei)了(le)杜(du)絕(jue)保(bao)證(zheng)金(jin)的(de)繳(jiao)存(cun)流(liu)於(yu)形(xing)式(shi),確(que)保(bao)保(bao)險(xian)公(gong)司(si)之(zhi)償(chang)付(fu)能(neng)力(li)。
相關規定
規範保險集團 控股公司相互製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的提存工作保監會對保險公司足額提取保證金做了重新規範保監會昨日發布通知根據《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成立後應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提取保證金並存入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凡資本保證金提存不符合要求的保險機構應於 個工作日內予以糾正並向保監會備案。
這份《關於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相互製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提存有關問題的通知》的主要約束對象是保險集團在這份通知中明確規定了凡直接經營保險業務,或雖不直接經營保險業務,但尚承擔保險責任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應按照保監會 2007年下發的《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要求提存資本保證金”。相互製保險公司也應按照《暫行辦法》的有關要求,按照營運資金的20%提存資本保證金。
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的管理,維護保險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資本保證金,是指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成立後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20%提取的,除保險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的資金。
第四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進行監督管理,保險公司提存、處置資本保證金等行為應符合本辦法規定。
第五條 保險公司應遵循“足額、安全、穩定”的原則提存資本保證金。
第二章存放
第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選擇兩家以上商業銀行作為資本保證金的存放銀行。存放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全國性中資商業銀行;
(二)上年末淨資產不少於200億元人民幣;
(三)上年末資本充足率、不良資產率符合銀行業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四)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稽核監控製度和風險控製製度;
(五)與本公司不具有關聯方關係;
(六)最近兩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第七條 保險公司應將資本保證金存放在保險公司法人機構住所地、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省會城市的指定銀行。
第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開立獨立銀行賬戶存放資本保證金。
第九條 資本保證金存款存放期間,如存放銀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或者存在可能對資本保證金的安全存放具有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如,因發生重大違法違規事件受到監管部門處罰、資本充足率不足等),保險公司應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並將資本保證金存款轉存至符合規定的銀行。
第十條 保險公司應在中國保監會批準開業後30個工作日或批準增加注冊資本(營運資金)後30個工作日內,將資本保證金按時足額存入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銀行。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可以以下形式存放資本保證金:
(一)定期存款;
(二)大額協議存款;
(三)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條 資本保證金存款存期不得短於一年。
第十三條 每筆資本保證金存款的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或等額外幣)。保險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營運資金)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或等額外幣)的,對增資部分應當提存一筆資本保證金。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提存資本保證金,應與擬存放銀行的總行或一級分行簽訂《資本保證金存款協議》。未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合同雙方不得擅自撤銷協議。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要求存放銀行對資本保證金存單進行背書:“本存款為資本保證金存款。存款銀行未見到中國保監會的書麵批準,不得同意存款人變更存款的性質、將(jiang)存(cun)款(kuan)本(ben)金(jin)轉(zhuan)出(chu)本(ben)存(cun)款(kuan)銀(yin)行(xing)以(yi)及(ji)其(qi)他(ta)對(dui)本(ben)存(cun)款(kuan)的(de)處(chu)置(zhi)要(yao)求(qiu)。存(cun)款(kuan)銀(yin)行(xing)未(wei)盡(jin)審(shen)查(zha)義(yi)務(wu)的(de),應(ying)當(dang)在(zai)被(bei)動(dong)用(yong)的(de)資(zi)本(ben)保(bao)證(zheng)金(jin)額(e)度(du)內(nei)對(dui)保(bao)險(xian)公(gong)司(si)的(de)債(zhai)務(wu)承(cheng)擔(dan)連(lian)帶(dai)責(ze)任(ren)。”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在資本保證金存妥後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事後備案。保險公司事後備案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資本保證金存款備案文件;
(二)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備案表(一式兩份);
(三)《資本保證金存款協議》原件一份;
(四)資本保證金存單複印件以及存單背書複印件;
(五)中國保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密切關注外幣資本保證金存款的彙率波動。因彙率波動造成資本保證金總額(折合人民幣)連續20個工作日低於法定要求的保險公司,應自下一個工作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足資本保證金並辦理相關事後備案手續。
第三章監管
第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自收到事後備案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事後備案或不予事後備案的書麵答複。
第十九條 未經中國保監會事後備案或者中國保監會不予事後備案的,不認定為資本保證金存款。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對資本保證金的以下處置行為,應事先得到中國保監會的批準:
(一)到期變更存款性質;
(二)提前支取;
(三)轉存其他銀行,包括在同一銀行所屬分支機構之間轉存;
(四)清算時使用資本保證金償還債務;
(五)注冊資本(營運資金)減少時,部分支取資本保證金;
(六)其他動用和處置資本保證金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申請到期變更資本保證金存款性質或申請提前支取資本保證金的,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以下資料:
(一)資本保證金處置申請文件;
(二)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處置申請表;
(三)擬處置的《資本保證金存款協議》複印件;
(四)擬處置的資本保證金存款存單複印件及存單背書複印件;
(五)擬存放的資本保證金備案資料(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要求提供);
(六)中國保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申請將資本保證金轉存其他銀行,包括在同一銀行所屬分支機構之間轉存的,除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資料外,還需提供擬簽訂的《資本保證金存款協議》(草案)。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清算時申請使用資本保證金償還債務的, 除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資料外,還需提供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公司清算文件。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營運資金)減少,申請部分支取資本保證金的,除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資料外,還需提供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公司減資文件。
第二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處置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書麵決定。
第二十六條 除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保險公司不得動用資本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 在存放期限內,保險公司不得變更資本保證金存款的性質。
第二十八條 資本保證金存款不得用於質押融資。
第二十九條 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提存、處置資本保證金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條 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控股公司和保險集團公司資本保證金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關於印發〈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7〕66號)同時廢止。
多保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