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安監局等部門《關於調整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險種投保費率的意
法規頒布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安監局等部門《關於調整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險種投保費率的意見》的通知
金融保險
錫政辦發〔2009〕89號
無錫市政府
2009-3-13[1]
法規內容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安監局、市財政局、市建設局製訂的《關於調整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險種投保費率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關於調整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險種投保費率的意見
市安監局 市財政局 市建設局
(2009年3月)
為(wei)貫(guan)徹(che)落(luo)實(shi)市(shi)委(wei)十(shi)一(yi)屆(jie)七(qi)次(ci)全(quan)會(hui)精(jing)神(shen),促(cu)進(jin)經(jing)濟(ji)平(ping)穩(wen)較(jiao)快(kuai)增(zeng)長(chang),現(xian)就(jiu)調(tiao)整(zheng)安(an)全(quan)生(sheng)產(chan)責(ze)任(ren)保(bao)險(xian)團(tuan)體(ti)人(ren)身(shen)意(yi)外(wai)傷(shang)害(hai)保(bao)險(xian)險(xian)種(zhong)投(tou)保(bao)費(fei)率(lv)提(ti)出(chu)如(ru)下(xia)意(yi)見(jian):
一、指導思想 為減輕企業負擔,分散事故風險,促進安全生產,保障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切實服務於“擴大內需保增長、創新創業促轉型、政企合作維穩定”的工作大局,在我市建築行業即將實施農民工工傷保險的背景下,經與保險機構協商,以不降低保險賠付標準為前提,對《無錫市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中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險種投保費率予以調整。
二、調整內容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險種投保費率調整的範圍和標準是:a檔:按建築麵積投保費率由原規定的2元/平方米下調到1.2元/平方米,按項目造價投保費率由原規定的19元/萬元下調到12元/萬元;b檔:按建築麵積投保費率由原規定的3元/平方米下調到1.8元/平方少,按項目造價投保費率由原規定的29元/萬元下調到18元/萬元。《無錫市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其他規定不變。調整後的具體標準詳見附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強化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各級要從促發展、保穩定的高度,周密部署,提高執行力,認真貫徹落實《市政府關於印發無錫市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暫行辦法和無錫市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錫政發(2008)241號)。
(二)落實責任,確保費率調整實施到位。本次調整主要涉及建築施工、水利工程、市政工程三個行業和市建設、水利、市shi政zheng等deng有you關guan部bu門men。要yao加jia強qiang宣xuan傳chuan教jiao育yu,向xiang有you關guan企qi業ye宣xuan傳chuan調tiao整zheng的de目mu的de和he意yi義yi,進jin一yi步bu落luo實shi責ze任ren,強qiang化hua措cuo施shi,關guan口kou前qian移yi,加jia強qiang督du查zha,督du促cu本ben行xing業ye、本係統的有關企業加強安全生產風險管理。
(三)加強督促指導,強化執法力度。市財政局、安監局將於4月下旬會同市建設、市政、水利等有關部門組織專項檢查,對未按規定及時、足額存儲風險抵押金或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企業,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完成整改的,將按國家安監總局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附件: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險種投保費率調整情況表
險種
承保條件
(按人數投保的投保時不記名)
行業
計收
方式
保險費
(調整前)
保險費
(調整後)
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a檔賠償限額:
每人死亡傷殘/累計賠償限額:200000.00元
其中含每人醫療費用賠償限額:50000.00元
每次事故及累計相關法律費用賠償限額:每人死亡傷殘/累計賠償限額的10%(不含在每人死亡傷殘/累計賠償限額內)
醫療費用免賠額:每次事故500元,500元以上100%賠付
建築
施工
按建築
麵積
2元/平方
1.2元/平方
按項目
造價
19
12元/萬元
水利
工程
按項目
造價
19
12元/萬元
市政
工程
按項目
造價
19
12元/萬元
b檔賠償限額:
每人死亡傷殘/累計賠償限額:300000.00元
其中含每人醫療費用賠償限額:80000.00元
每次事故及累計相關法律費用賠償限額:每人死亡傷殘/累計賠償限額的10%(不含在每人死亡傷殘/累計賠償限額內)
醫療費用免賠額:每次事故500元,500元以上100%賠付
建築
施工
按建築
麵積
3
1.8元/平方
按項目
造價
29
18元/萬元
水利
工程
按項目
造價
29
18元/萬元
市政
工程
按項目
造價
29
18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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