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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是必須要交的嗎?

想問一下,是不是輕症保障次數越多就越好?

最近看中一款商業保險,推銷員說這款保險的輕症賠付次數太少,不好,想問一下,是不是輕症保障次數越多就越好?
時間:2026-04-07 09:44:56
評論者的頭像 匿名用戶 時間:2026-04-07 09:44:56

當然,在同等保費、保額和保障項目的條件下,重大疾病保險的重疾疾病種類越多越好,而輕症疾病保障種類也同理。

但是如果為此增加太多的保費,這並不劃算。重大疾病保障疾病中保監會規定的25種疾病已經覆蓋了95%的風險和96%的理賠率,而同理的輕症疾病種類,隻要包含常見的疾病就可。

常見的高發輕症,主要有9種:

1.極早期惡性腫瘤或惡性病變(原位癌);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3.輕微腦中風;4.冠狀動脈介入手術(非開胸手術);5.心髒辨膜介入手術(非開胸手術);6.主動脈內手術(非開胸手術);7.視力嚴重受損;8.特定麵積Ⅲ度燒傷(麵積比例在10%-20%之間);9.腦垂體瘤、腦囊腫、腦動脈瘤及腦血管瘤。

把錢花費在發生率極低的輕症疾病種類上,並不是明智的決定和選擇。

評論者的頭像 匿名用戶 時間:2026-04-07 09:44:56

數量其實沒有什麼用處,首先,要看是否包含了常見的高發輕症。特別是看有沒有把上麵說的8種高發輕症包含進去。

比如某保險,號稱保20種輕症,其實是把8種高發輕症之一的早期惡性腫瘤或病變給拆分成三種:早期惡性病變、原位癌、皮膚癌,而且不典型急性心肌梗塞、輕微腦中風、冠狀動脈介入手術這三種高發輕症卻沒有包含進去。

所以,在挑選時,不要一味隻聽聽保險公司說包含了20種還是30種輕症,而要看具體條款,常見輕症是否都在裏麵。

這個20種輕症說不定還沒別人的8種輕症強,在關注輕症的數量之外,別忽視了具體的條款內容。

其次,要注意輕症賠付次數及比例。

重疾死亡率很高,中年人得重疾之後,死亡率超過了50%,所(suo)以(yi)重(zhong)疾(ji)險(xian)一(yi)般(ban)不(bu)要(yao)太(tai)在(zai)意(yi)賠(pei)付(fu)的(de)次(ci)數(shu),多(duo)了(le)沒(mei)多(duo)大(da)意(yi)義(yi)。但(dan)輕(qing)症(zheng)不(bu)是(shi),幾(ji)萬(wan)塊(kuai)就(jiu)能(neng)治(zhi)好(hao)的(de),能(neng)多(duo)次(ci)賠(pei)付(fu)自(zi)然(ran)更(geng)好(hao),現(xian)在(zai)很(hen)多(duo)重(zhong)疾(ji)險(xian)輕(qing)症(zheng)可(ke)以(yi)賠(pei)1-3次。

在賠付金額方麵,一般是保額的20%或30%,如果你買的是30萬保額的重疾險,輕症可能就是6萬或者9萬。

這個時候,如果你得了輕症,保險公司進行了賠付,還要注意合同裏麵是否有豁免保費的約定。

重疾險的保費是筆不小的開支,終身的一般都得6-7萬(wan)或(huo)者(zhe)更(geng)高(gao),所(suo)以(yi)能(neng)因(yin)為(wei)輕(qing)症(zheng)而(er)豁(huo)免(mian)保(bao)費(fei)的(de)話(hua),對(dui)投(tou)保(bao)人(ren)來(lai)說(shuo)也(ye)可(ke)能(neng)節(jie)約(yue)一(yi)筆(bi)不(bu)小(xiao)的(de)錢(qian),特(te)別(bie)是(shi)在(zai)保(bao)險(xian)生(sheng)效(xiao)的(de)早(zao)期(qi),那(na)時(shi)保(bao)費(fei)還(hai)隻(zhi)交(jiao)了(le)很(hen)小(xiao)的(de)一(yi)筆(bi)。

至於,要不要購買含有輕症保障的重疾險,還要判斷增加的保費是否合理。

羊毛出在羊身上,有輕症保障的重疾險保費自然要高一些,這時我們就要評估這個多出的保費是否合理了。

如果本身買了醫療險的話,輕症基本是可以覆蓋到的,另外也不指望得了輕症能獲得收入補償,賠得也不多。

評論者的頭像 匿名用戶 時間:2026-04-07 09:44:56

無論是‘輕症’概念,還是‘中症’概念的產生,其實都是為了彌補原有重疾險的不足,從而讓理賠的門檻更低、保障的程度更高,有利於消費者。但是消費者也不能盲目選擇,以為輕症、中症種類、賠付次數越多就越好”

“輕症、中症有別於重症,行業對於重症的概念有明確的定義(監管對於25種重疾有明確的定義),但輕症、中症的種類和條款一般是由各家保險公司自行定義的,消費者在投保前需要謹慎考慮自身條件再作決定”。

據悉,不同保險公司之間對於疾病的輕症定義存有差異,比如說,有的產品在“輕微腦中風”的輕症定義中,不要求有“後遺症”,或者在此基礎上,增加一至兩項免責責任,但有的產品則要求有相對的“後遺症”,並附加了一至兩項免責責任。

“比如說,針對原位癌的問題,有些險企會將其分為不同器官部位的原位癌來做輕症疾病的劃分,這就將一種‘輕症’劃分成了很多種‘輕症’疾病來處理,但事實上,其實都是指代同一種疾病,這種做法就會讓消費者產生‘輕症保障很全麵’的假象,但實際上是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一位北美壽險精算師表示。

評論者的頭像 匿名用戶 時間:2026-04-07 09:44:56

輕症保障雖然很有用,但並不是說賠付次數越多越好。

如果在同等的保費條件下,能夠保障的輕症種類和賠付次數肯定是越多越好,但若是因此提高保費價格,就很沒必要了。

再有就是,市麵上有些重疾險產品,雖然廣告說輕症保障次數很多,但是在輕症賠付之後,重疾保額相應下降了,也讓人很無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