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四十歲買什麼保險好?

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來源:360百科

最新修改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11月27日公布了關於修改《廣東省職業介紹管理條例》、《廣東省技術市場條例》、《廣東省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條例》、《廣東省公路條例》、《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等十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其中,《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修改內容較多,對於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統一修改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被保險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換言之,不再為“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1]

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2014年11月26日修正)

(1998年9月18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2年1月9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條例〉等七項法規中有關行政強製條款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4年11月26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等十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勞動者年老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條例。[1]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統稱被保險人):

(一)所有企業、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基金計征和發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製定。

第三條 社會養老保險實行法定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保險和單位補充保險等多層次的保險。政府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單位為被保險人建立補充保險。

第四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主管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實行係統管理。

第五條 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方式,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danweihegerensanfanghelifudan。yanglaobaoxiandaiyutongbeibaoxianrendejiaofeigongzihejiaofeinianxianguagou,bingjianlihelitiaojiejizhi,shizhiyuguominjingjifazhanherenminshenghuoshuipingxiangshiying。

第六條 人民政府必須保證養老保險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給付。

養老保險基金及其收益、各項養老保險待遇按國家規定免征稅費。

第二章養老保險基金的征集

第七條 社會養老保險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號作為被保險人唯一和終身的社會保障號。[1]

第八條 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單位和被保險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養老保險基金的銀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收益;

(四)滯納金;

(五)地方財政撥款;

(六)社會捐贈;

(七)其他收入。

第九條 單位和被保險人必須按規定的標準逐月繳納養老保險費。被保險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計入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第十條 被bei保bao險xian人ren按an本ben人ren上shang年nian度du月yue平ping均jun工gong資zi的de一yi定ding比bi例li繳jiao納na養yang老lao保bao險xian費fei,繳jiao費fei比bi例li由you省she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根gen據ju職zhi工gong工gong資zi收shou入ru水shui平ping和he個ge人ren帳zhang戶hu積ji累lei的de情qing況kuang決jue定ding。單dan位wei按an照zhao國guo家jia與yu省sheng規gui定ding的de本ben單dan位wei職zhi工gong工gong資zi總zong額e的de一yi定ding比bi例li繳jiao納na養yang老lao保bao險xian費fei,具ju體ti比bi例li由you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會hui同tong財cai政zheng部bu門men測ce定ding,經jing上shang級ji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審shen核he後hou報bao同tong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批pi準zhun執zhi行xing。

被保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高於或者低於省政府規定標準的,按照省政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按財稅法規規定列支。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征收個人所得稅前扣繳。

第十二條 單(dan)位(wei)應(ying)繳(jiao)納(na)的(de)養(yang)老(lao)保(bao)險(xian)費(fei),由(you)開(kai)戶(hu)銀(yin)行(xing)憑(ping)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費(fei)征(zheng)收(shou)機(ji)構(gou)開(kai)具(ju)的(de)托(tuo)收(shou)單(dan)向(xiang)單(dan)位(wei)扣(kou)繳(jiao),任(ren)何(he)單(dan)位(wei)不(bu)得(de)拒(ju)付(fu)。被(bei)保(bao)險(xian)人(ren)應(ying)繳(jiao)納(na)的(de)養(yang)老(lao)保(bao)險(xian)費(fei)由(you)單(dan)位(wei)在(zai)工(gong)資(zi)中(zhong)代(dai)扣(kou)繳(jiao)。

第十三條 欠繳養老保險費、又沒有能力補繳的單位,可用固定資產或實物變現抵繳。

第十四條 單位破產、終止或因其他原因中止經營清產核資時,清算人、單位必須分別通知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養老保險費應按工資同等順序清償。

分立、合並(兼並)單位要承擔原單位的養老保險責任。

第三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被(bei)保(bao)險(xian)人(ren)經(jing)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經(jing)辦(ban)機(ji)構(gou)資(zi)格(ge)審(shen)查(zha),達(da)到(dao)法(fa)定(ding)退(tui)休(xiu)年(nian)齡(ling)時(shi)累(lei)計(ji)繳(jiao)費(fei)滿(man)十(shi)五(wu)年(nian)的(de),按(an)月(yue)領(ling)取(qu)基(ji)本(ben)養(yang)老(lao)金(jin)。被(bei)保(bao)險(xian)人(ren)達(da)到(dao)法(fa)定(ding)退(tui)休(xiu)年(nian)齡(ling)時(shi)累(lei)計(ji)繳(jiao)費(fei)不(bu)足(zu)十(shi)五(wu)年(nian)的(de),可(ke)以(yi)繳(jiao)費(fei)至(zhi)滿(man)十(shi)五(wu)年(nian),按(an)月(yue)領(ling)取(qu)基(ji)本(ben)養(yang)老(lao)金(jin);也可以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按月領取養老金的被保險人(含出境定居人員),必須每年提供生存證明。

第十六條 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指單位和被保險人都按規定標準繳費的年限。繳費年限按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月份累計計算。[1]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險人己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製單位的原幹部和固定職工,在當地實施《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前,按照國家原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七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被保險人,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具體計發辦法按照省政府規定執行。

基ji礎chu養yang老lao金jin和he過guo渡du性xing養yang老lao金jin從cong社she會hui養yang老lao保bao險xian統tong籌chou基ji金jin中zhong支zhi付fu,個ge人ren帳zhang戶hu養yang老lao金jin從cong個ge人ren帳zhang戶hu中zhong支zhi付fu。基ji本ben養yang老lao金jin每mei年nian按an照zhao國guo家jia和he省sheng的de規gui定ding調tiao整zheng。

第十八條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已經離退休的被保險人,保持原養老金水平,統一按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調整。

第十九條 職(zhi)工(gong)基(ji)本(ben)養(yang)老(lao)保(bao)險(xian)個(ge)人(ren)賬(zhang)戶(hu)不(bu)得(de)提(ti)前(qian)支(zhi)取(qu)。個(ge)人(ren)在(zai)達(da)到(dao)法(fa)定(ding)的(de)領(ling)取(qu)基(ji)本(ben)養(yang)老(lao)金(jin)條(tiao)件(jian)前(qian)離(li)境(jing)定(ding)居(ju)的(de),其(qi)個(ge)人(ren)賬(zhang)戶(hu)予(yu)以(yi)保(bao)留(liu),達(da)到(dao)法(fa)定(ding)領(ling)取(qu)條(tiao)件(jian)時(shi),按(an)照(zhao)國(guo)家(jia)規(gui)定(ding)享(xiang)受(shou)相(xiang)應(ying)的(de)養(yang)老(lao)保(bao)險(xian)待(dai)遇(yu)。其(qi)中(zhong),喪(sang)失(shi)中(zhong)華(hua)人(ren)民(min)共(gong)和(he)國(guo)國(guo)籍(ji)的(de),可(ke)以(yi)在(zai)其(qi)離(li)境(jing)時(shi)或(huo)者(zhe)離(li)境(jing)後(hou)書(shu)麵(mian)申(shen)請(qing)終(zhong)止(zhi)職(zhi)工(gong)基(ji)本(ben)養(yang)老(lao)保(bao)險(xian)關(guan)係(xi)。

被保險人死亡,個人帳戶儲存額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無法定繼承人的,轉入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退休後死亡的喪葬費、供養直係親屬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給。

第四章養老保險管理

第二十一條 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按國家規定執行。

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的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同期利率計息,利息全部轉入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二條 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或獲準成立後的三十日內,必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申報手續;單位變更、終止或人員增減、變動時,必須在十五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終結養老保險關係手續。

第二十三條 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經jing辦ban機ji構gou必bi須xu為wei單dan位wei和he被bei保bao險xian人ren建jian立li社she會hui養yang老lao保bao險xian檔dang案an。被bei保bao險xian人ren跨kua統tong籌chou範fan圍wei變bian換huan工gong作zuo單dan位wei時shi,必bi須xu辦ban理li養yang老lao保bao險xian關guan係xi和he基ji金jin轉zhuan移yi手shou續xu。

第二十四條 養老保險基金必須實行全額征收、全額撥付,任何單位不得挪用、截留。

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二十五條 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省統一核算。

在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省統一核算前,各市(地級及地級以上的市,下同)、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按養老保險基金征收總額的一定比例上繳調劑金,用於對養老金發放困難地區和企業進行調劑。[1]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是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組織,由人民政府代表、單位代表、被保險人代表三方等額組成,依法對養老保險行政執法與基金管理、使用進行社會監督。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活動方式由章程規定,其章程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七條 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和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各級社會保險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預、決算和會計、統計及內部審計製度。

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公開辦事製度,向單位和被保險人公布基本養老金發放情況,提供個人帳戶有關信息和社會養老保險的谘詢、查詢服務。

第二十九條 單(dan)位(wei)必(bi)須(xu)向(xiang)被(bei)保(bao)險(xian)人(ren)如(ru)實(shi)公(gong)布(bu)養(yang)老(lao)保(bao)險(xian)繳(jiao)費(fei)情(qing)況(kuang)。被(bei)保(bao)險(xian)人(ren)和(he)工(gong)會(hui)組(zu)織(zhi)有(you)權(quan)監(jian)督(du)單(dan)位(wei)按(an)規(gui)定(ding)繳(jiao)納(na)養(yang)老(lao)保(bao)險(xian)費(fei),監(jian)督(du)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經(jing)辦(ban)機(ji)構(gou)按(an)規(gui)定(ding)發(fa)放(fang)養(yang)老(lao)金(jin)。[1]

第三十條 社會保險部門有權對單位和被保險人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及基本養老金發放等有關情況進行稽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勞動者年老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統稱被保險人):

(一)所有企業、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基金計征和發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製定。

第三條

社會養老保險實行法定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保險和單位補充保險等多層次的保險。政府鼓勵有條件的地

方、單位為被保險人建立補充保險。

第四條

社會保險部門主管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實行係統管理。

第五條

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方式,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合理負擔。養老保

險待遇同被保險人的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掛鉤,並建立合理調節機製,使之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適

應。

第六條

人民政府必須保證養老保險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給付。

養老保險基金及其收益、各項養老保險待遇按國家規定免征稅費。

第二章養老保險基金的征集

第七條

社會養老保險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號作為被保險人唯一和終身的社會保障號。

第八條

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單位和被保險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養老保險基金的銀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收益;

(四)滯納金;

(五)地方財政撥款;

(六)社會捐贈;

(七)其他收入。

第九條

單位和被保險人必須按規定的標準逐月繳納養老保險費。被保險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單位

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一部分計入個人帳戶,其餘計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屬於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全體被保險人共

同所有。

第十條

被保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據職工工資收入水平

和個人帳戶積累的情況決定。單位按所屬被保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具體比例

由社會保險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測定,經上級社會保險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被保險人月工資收入超過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部分,不計征養老保險費,低於所在市職工月

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計征。

第十一條

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按財稅法規規定列支。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征收個人所得稅前扣繳。

第十二條

單位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開戶銀行憑社會保險部門開具的托收單向單位扣繳,任何單位不得拒付。被保險

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在工資中代扣繳。

第十三條

欠繳養老保險費、又沒有能力補繳的單位,可用固定資產或實物變現抵繳。

第十四條

單位破產、終止或因其他原因中止經營清產核資時,清算人、單位必須分別通知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部門,

養老保險費應按工資同等順序清償。

分立、合並(兼並)單位要承擔原單位的養老保險責任。

第三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經社會保險部門資格審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按月領取養老金,直到死亡:

(一)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

(二)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參加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十年。

按月領取養老金的被保險人(含出境定居人員),必須每年提供生存證明。

第十六條

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指單位和被保險人都按規定標準繳費的年限。繳費年限按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月份累計計

算。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險人己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國有和縣以上集體

所有製單位的原幹部和固定職工,在當地實施《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前,按照國家原規定計算的

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七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被保險人,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退休時

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帳戶儲存額

(含利息,下同)除以120。

基礎養老金從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帳戶養老金從個人帳戶中支付。養老金每年7月調整,所在市上

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調整。

第十八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被保險人,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

成。退休時每月領取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標準、養老金的調整以及來源按前條規定執行。過渡性養

老金從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具體計發辦法由實施細則規定。

第十九條

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被保險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的,不得領取基礎養老金,

隻能一次領取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係。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參加工作的被保險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滿十年的,不得領取基

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隻能一次領取個人帳戶儲存額和一次性老年津貼,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

老年津貼從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其標準由實施細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