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我市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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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頒布
寧波市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我市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
金融保險
甬政辦發[2011]68號
寧波市政府
2011-3-28[1]
法規內容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甬政發〔2004〕5號)和《關於調整我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甬政發〔2011〕30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我市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如下:
從2011年4月1日起,全市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1048元。醫療補助金標準調整為:未參加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每人每月53元;參加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單獨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每人每月105元。同時相應提高終止或解除合同的農民合同製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補助標準。提高失業保險金水平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社會保險法》實施後,失業人員醫療補助金按《社會保險法》規定執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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